katokikyo wrote:
美國的槍支除非經過申...(恕刪)
要看各州規定啦 華盛頓特區記得是不能帶出門
這不意外 畢竟是總統上班的地方
不過你能帶槍 對方也能帶槍 搞不好口徑還比你大
看那些美國或是挪威殺人魔 群眾的第一個反應就是跑 被警方擊斃的居多
立志種田 wrote:
最少能拿槍捍衛跟復仇
頂多打死仇家在自首
...(恕刪)
既然目的是要復仇 為何還侷限在"槍"這種有貫穿能力的武器?
拿刀就能砍死刺死對方了 還不用擔心誤傷他人
台灣警察押送嫌犯的過程可沒啥全程保護
(除了陳前總統或是其他高規格需求者 而你想復仇的對象是這種)
否則這種人擠人的場面 你只要拿一把戰鬥刀過去就能解決了
美工刀雖然也行 不過太軟 頂多刺傷而已
戰鬥刀還能開腸剖肚
你拿槍 那種人擠人的場面 順便連同後面的記者一起陪犯人走黃泉路
然後換你被押送 記者家人再拿槍去送你上西天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