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APON wrote:
以目前的社會氛圍來...(恕刪)
這陣子大家又提到了陪審團制度, 如果跟英美一樣, 他們只有「有罪」「無罪」的選項, 倒不如交由法條來處理, 如王、龔二渣的案子, 虐殺無行為能力者判無期+不得假釋或死刑, 讓法官只能從中擇一, 如果能引進鞭刑更好, 以防止一堆亡命之徒專找兒童下手, 例如鞭刑(10下以上)+無期+不得假釋或鞭刑(10下以上)+死刑!!
不能成天只會說新加坡多好, 羨慕他們社會多有秩序, 連他們最有喝阻力的鞭刑都沒有, 台灣還是只能淪為犯罪者的天堂!! 人民就像籠子裏的動物, 隨時有可能被罪犯捉起來屠殺!! 「人為刀俎、我為魚肉」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