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man4434 wrote:主辦人都被輕判了,...(恕刪)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過失致死),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依法論法, 業務過失致死最高判5年,呂忠吉被判4年10個月還算輕判?如果刑度不足, 那是法的問題, 不是判的問題.當然, 民事賠償是另外一件事, 等判決確定再說.至於八仙, 只是因為受害者家屬可能無法獲得呂忠吉足額的賠償, 轉而盯上的目標罷了.
很多時候大多數的人會先檢討法官判得不夠重很多法律罰則的上限就掛在那邊,你怎麼能期盼這個案子會判10年以上甚至死刑呢??但我覺得問題的根源在立法院台灣的立法院根本功能失效一堆不合時宜的法律並未與時俱進整天意識型態的不斷爭吵台灣人應該好好思考為什麼會選出這樣的立法院PS.這是單就事後補救的處罰來做討論,如果要追究事前預防的話那就是另一回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