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病歷,曾男在案發前就罹患精神官能性憂鬱症及社會恐懼症等身心疾病,長期受憂鬱、激躁、焦慮所苦。
合議庭採信曾男父親證詞,曾男國小畢業後就業,與同事年齡差距大而沉默寡言,成長在封閉環境,易產生偏差思想。他的身心狀況和生活成長並不健全,多年來飽受精神疾病之苦,犯案並非全然出於無可饒恕的惡性,而是受到成長過程和身心疾病的影響。
合議庭認為,他坦承犯行,並非全然泯滅人性,仍有教化可能,考量他犯罪手段凶殘,造成被害家屬巨大傷痛,也未和被害家屬達成和解,判處無期徒刑,褫奪
公權終身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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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就怪了.....
既然從小就有精神疾病....那法官如何可以超越專業醫生的能力>>>居然可以認為高危險精神病患者可以有<教化可能>?那個醫生來背書?
有哪個精神科醫生敢說他有辦法醫治好這類高風險性患者?....一般能控制或是不惡化就很好了!(現行程度就是理智冷靜殺人啊!)
我們的法官已經超越醫學專業...甚至是命理學對未來的<預測可能>....應該不久就會接近上帝的能力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