橄欖綠 wrote:
BOT哪有人在算工程延宕。 工程延宕受害最大的是遠雄自己...(恕刪)

言簡意賅 到今天還是有不少人不知道BOT或OT的目的和精神


光看到議約過程中各種權利金或回饋金的減免
就打死認定大巨蛋BOT是圖利弊案的網友
請不妨集思:

台灣有很多高爾夫球場 大多數都是私人財團興建經營的 為什麼?

而比起高爾夫球來說 棒球場不但占地更少 棒球更是台灣的國球 有最龐大的參與族群與潛在商機
可為什麼台灣的棒球場反而都是公立的設施? 為什麼?

除了BOT的遠雄
這三,四十年來為什麼全台灣沒有第二個財團老闆想蓋個棒球場來賺大錢? 為什麼?

oaixuol wrote:
言簡意賅 到今天還是...(恕刪)


想也知道,有錢人才會去打高爾夫球,會打棒球的大多是比較沒有錢的。如果我是老闆,我當然要開發高爾夫球場接近有錢人接近達官貴人,因為法律是有錢人在制定的
autumnshu wrote:
想也知道,有錢人才...(恕刪)


四個字:有利可圖。

殺頭的生意有人做,賠錢的生意沒人做,以為財團都是慈善團體佛心來著?做BOT案不賺錢?

反過來說,既然BOT案這麼好賺,為什麼政府不舉債自己興建自己營運自己賺?何必圖利財團?
autumnshu wrote:
想也知道,有錢人才會去打高爾夫球,會打棒球的大多是比較沒有錢...(恕刪)

台灣的撞球場所也大多是在私人資本下運作營利,
並非你說的打撞球比打棒球有錢與否,
純粹是賠錢生意沒人做的經濟學abc....

就算土地無償供給,
光靠門票收益並無法攤付大巨蛋的建築成本,
門票收益能攤平同期間的軟硬體修繕更新, 水電力等能源支出, 與人事成本就不錯了
剩下的投資報酬本來就得靠附屬商場所帶來的租金受益,

為什麼不把大巨蛋蓋在郊區?
因為如此一來附屬商場的租金收益會降低,
失之東隅的代價自然還是要從門票等其他地方補回來,
用台語說叫做"LP不是PL?",

為什麼不縮減商場樓地板面積?
理由同上,

想通了這些都是無關緊要的問題,

其實和高鐵比起來,
大巨蛋是符合BOT精神的成功經驗,
因為政府真正一毛錢也不用出,
如果30年後清算股東有賺錢,
恭喜是你財團經營有本事,
萬一3年後假球再現職業球團潰散雪上加霜亞運取消棒球項目棒球人口銳減大巨蛋變成蚊子蛋,
財團破產萬幸與納稅人的民脂民膏無損,

肥魯自始不很贊成蓋大巨蛋,
但是並不是因為有弊案或沒有弊案,
是台灣人明明沒那個屁股卻妄想吃那個瀉藥, 一旦吃了瀉藥才又反悔的行為模式,
和核四廠的停建封存如出一轍,
最近市府又在冷飯熱炒了
先來註記一下
以進化史來看,膝蓋是不著地的,可為何1450總是跪著說話?
柯市府如果覺得跟遠雄的合約中的回饋金部份感到吃虧, 或者認為不合理, 或違法,
可以由法務局出面向行政法院提出仲裁, 不需要只會放話操作民粹.
VICCHEN2006 wrote:
反過來說,既然BOT案這麼好賺,為什麼政府不舉債自己興建自己營運自己賺?何必圖利財團?(恕刪)


其幾年幫過朋友處理過ROT案

所以就我所了解的,盡量白話解釋

就舉大巨蛋的例子好了

有三種作法(當然首先土地是國家的)


第一種作法是,委外經營

市府出錢找設計師,建築公司,成立公家底下的公司,然後招商來經營

管理權還是屬於市府的,建築及營運方向市府有100%權利


第二種做法是,ROT

市府出錢找設計師,建築公司...通通蓋好後,租出去

這時候市府就只是房東,以及相關法令的"管理者"

對經營方面是無法有任何動作(除非承租者作了違反法令的事)


第三種做法是,BOT

市府啥都不必做也不必出錢(高鐵那個是假的,不要拿出來說),直接找廠商有無意願出錢蓋到好,然後營運

市府也就是純粹的當地主收租金,但是地上物在租約到期後,可以被轉成上述那兩種


以上這只是大概的敘述而已

站在市府的立場,第三種當然最省事又方便,以免請一大堆人又變成類似收費員事件

只不過這次就是市府覺得當初租金訂的太低,想要漲租金的手段罷了

就如同頂埔營區改工業區一案一樣,府要的是租金與回扣,光頭希望免租金換人潮與錢潮

搞到兩敗俱傷!這就是台灣!





larry-han wrote:
其幾年幫過朋友處理...(恕刪)


其實大巨蛋案可以用ROT的方式解套不違約,偏偏有個頑固老人不肯。

花快兩年的時間兜了一圈,結果還是從原點出發,中間停工損失全民幫他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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