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正嫻 wrote:原來~在台灣一件事...(恕刪) 身為一個人,有點腦子都知道事情對錯法律是在規範社會秩序,但法律也有漏洞,法律判無罪也不一定代表當事人行為是對另外我是在反諷他的言論,既以知動保噴漆行為是錯,又要學習動保?在座各位都能批評事情對錯,這是民主國家言論自由,你也是在批評他人對錯所以你想表達什麼?從你兩行字說明一下你邏輯在哪?社會祥和國泰民安互助你我公平正義理性成長,這種小學生也會的打高空言論就免了
金正嫻 wrote:原來~在台灣一件事...(恕刪) 既然你引用我了,檢視一下隔壁樓你的言論金正嫻加入好友 加入黑名單2016-06-28 23:58 #17回文私訊連結引言收藏回報asd231 wrote:身份不同看不懂。...怎麼會不懂? 就是:台灣人殺一兩個人,是沒啥大不了的,法院認證不會判死刑的!台灣人去當了軍人,狗屁點小事就要抄家滅族,還要來個狗屁不通的公審~100分----------------------------------身分?甚麼身分?不就都是台灣人?不就都是個人行為?老北老木加林老師都教不好的台灣人,進了軍隊,就要保證浪子回頭?就要保證立地成佛?冷笑從你的行為,還沒清流到可以批評台灣人理性成長的問題灑泡尿照照鏡子吧
lewishung wrote:你有種就去噴嘛,不...(恕刪) 就跟有種罵條子官員,但絕對沒種罵角頭屁孩是一樣的道理軍人虐狗跟普通人虐狗有何差別,違法的部分自有檢察官要去辦的什麼時候輪到動保團體干涉公審
這種有虐殺個性與無思考能力的噁男有機會就要用社會與論把他「壓落底」雖然狗在法律上的地位,僅是「物品」但不能讓這種偏頗價值觀,有些微理直氣壯的機會當然,公開錄影的方式非常不好,不值得鼓勵例:日月明功案:陳巧明法官針對該「施虐成員」涉嫌對高中生遭受施虐致死一案提出說明1.採(Hannah Arendt)漢娜俄蘭 所著《平庸的邪惡》觀點2.二次大戰期間納粹屠殺猶太人,德國戰敗後 軍官艾希曼接受審判說到:「我無罪,僅是奉命行事」3.無思考能力,這就是平庸;無法言喻又難以理解本案最終指出:缺乏思考、人多壯膽、自我合理化1.施虐成員均為成年人,理應有能力獨立判斷,為何獨聽陳巧明所言?2.任何人在從眾及「團體的壓力」下,皆有做出順從、荒唐行徑的可能性3.個人結論:人在自主行為與社會因素兩邊相互扯弄,行為在「善、惡」間徘徊
katokikyo wrote:好威風?動保團體手機直播公審虐犬兵 那個影片不就是動保團體代表不滿的人們進去營區接受道歉哪邊公審了?去youtube一下什麼叫公審影片吧那幾個士兵只要去拜一拜而已經很幸運了緊咬小狗流浪有罪的那一群人,編譯能力也是一流的
#名詞解釋:GroupthinkGroupthink——亦作團體迷思、團體盲思、集體錯覺——是一個心理學現象,指的是團體在決策過程中,由於成員傾向讓自己的觀點與團體一致,因而令整個團體缺乏不同的思考角度,不能進行客觀分析。一些值得爭議的觀點、有創意的想法或客觀的意見不會有人提出,或是在提出之後,遭到其他團體成員的忽視及隔離。團體迷思可能導致團體作出不合理、甚至是很壞的決定。部份成員即使並不贊同團體的最終決定,但在團體迷思的影響下,也會順從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