綸擬辟市 wrote:
我的鄰居中有個四十...(恕刪)
不是已經在配套推[通姦除罪化]了。
綸擬辟市 wrote:
講這麼多只是要讓大家冷靜下來想想:
大家是不是太過度放大檢視同性戀族群的「特例」、也過度忽略他們的「通例」。
Armali wrote:
不是已經在配套推[通姦除罪化]了...(恕刪)

venus0256 wrote:
我讚同不要過度放大檢視「特例」
但把眼光放大到整個社會
同性戀者在社會中是不是「特例」?
他們佔整個台灣社會中的比例只有 2~3% 的比例,那是不是「特例」?
那為什麼因為這些「特例」
必須修改整個台灣的民法,想要把「特例」變成大家都是一樣的呢?...(恕刪)
venus0256 wrote:
另定義一個「特例」族群的 "婚姻" 定義,有什麼不對
不是皆大歡喜嗎?
為什麼一定要因為「特例」的族群而打散多數人的 "婚姻" 定義
改變多數人的家庭觀念?
綸擬辟市 wrote:
如果在有準備的情況下,當然可以簽訂各種合約保障另一半。
但是意外往往發生在沒有準備的時候。
綸擬辟市 wrote:
像是畢安生教授的伴侶,癌症來的又急又快,
而他伴侶的家屬則是在人住院後,
就開始有計劃的移轉他名下的財產,包含擁有兩人所有回憶的房子。
綸擬辟市 wrote:
請問一下在你眼中「同性戀」與「異性戀」兩者除了性對象不同之外,
其他的有什麼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