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文-愛滋病收容機構志工看到的男同志


綸擬辟市 wrote:
我的鄰居中有個四十...(恕刪)

不是已經在配套推[通姦除罪化]了。
燈不點不亮,話不說不明。
綸擬辟市 wrote:
講這麼多只是要讓大家冷靜下來想想:
大家是不是太過度放大檢視同性戀族群的「特例」、也過度忽略他們的「通例」。

我讚同不要過度放大檢視「特例」
但把眼光放大到整個社會
同性戀者在社會中是不是「特例」?
他們佔整個台灣社會中的比例只有 2~3% 的比例,那是不是「特例」?
那為什麼因為這些「特例」
必須修改整個台灣的民法,想要把「特例」變成大家都是一樣的呢?
這不是也是一種放大檢視了嗎?

特例就是特例,會叫特例就是因為它不是通例
因為他們和一般人的 "婚姻" 的定義不同
那就用特別法的方式處理,不是歧視也不是反同
就只是不要模糊一般人的 "婚姻" 定義
另定義一個「特例」族群的 "婚姻" 定義,有什麼不對
不是皆大歡喜嗎?
為什麼一定要因為「特例」的族群而打散多數人的 "婚姻" 定義
改變多數人的家庭觀念?
不禁想問,
拒絕同性戀觀念進入我的家庭與教育,
究竟是我的人權還是歧視?

Armali wrote:
不是已經在配套推[通姦除罪化]了...(恕刪)


這完全是誤會呀
刑法通姦除罪,與婚姻平權法推動,
是兩個完全平行並且不相干的法律,
並沒有所謂的「配套」。

換句話說,就算婚姻平權法過關,
通姦罪依舊是適用於所有處於婚姻狀態的人,
無論是異性戀或是同性戀。

而且婚姻平權法過關後,反而對「通姦」的適用解釋擴大了,
目前「通姦罪」只適用於外遇對象是異性的狀態,
法務部的解釋是:
所謂「通姦」係指男女雙方合意而為姦淫之行為才構成,且本罪之立法目的在保障男女(夫婦)婚姻之圓滿不可侵犯性,婚姻既存在於異性,且我國法令目前尚未許可同性婚姻,則本罪之處罰對象應以異性間之性行為為限;換言之,發生這類不幸遭遇可以提起民事的離婚訴訟,但不能提刑事的妨害家庭罪告訴。

所以若婚姻平權法過關,同性間的婚外性行為,也可以用「通姦罪」提告了。

venus0256 wrote:
我讚同不要過度放大檢視「特例」
但把眼光放大到整個社會
同性戀者在社會中是不是「特例」?
他們佔整個台灣社會中的比例只有 2~3% 的比例,那是不是「特例」?
那為什麼因為這些「特例」
必須修改整個台灣的民法,想要把「特例」變成大家都是一樣的呢?...(恕刪)


雖然對你的「特例」論述覺得不是很明白。
不過在這裡你說的「特例」,應該是指人數上的少數。

修改民法後,並不是要讓「特例」變成大家都是一樣的,
而是讓民法保障的對象,擴大到少數的人也能使用,
同時,大多數的人仍然在同樣的保護機制下。

venus0256 wrote:
另定義一個「特例」族群的 "婚姻" 定義,有什麼不對
不是皆大歡喜嗎?
為什麼一定要因為「特例」的族群而打散多數人的 "婚姻" 定義
改變多數人的家庭觀念?


為什麼挺同婚的人反對另立專法,很大的一個原因是:另立專法的背後意圖到底是什麼?
像是「原住民專法」、「身心障礙者專法」,通常都是在法律上提供這些少數族群特別「優待」的部份,
所以另立專法保護。

而目前想推的「同志伴侶專法」,卻是一再強調與現行婚姻法幾乎相同,權利、義務不變。
那不就是告訴大家「同志伴侶專法」的目的,就是要把「同性戀者」與「異性戀者」區隔而已。
當同性戀者與大多數的異性戀者在社會上負擔了相同的責任與義務時,
卻因為性對象不同,就需要被立法隔離。
引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一句話:「雖然法律難以改變人們的偏見,但法律不應該為偏見而服務。」

婚姻的定義在人類文化的長河中,本就不停的受到挑戰、改變。
現在我們認為理所當然的一夫一妻制,其實是近百年來才出現的。
歷史的長流中,婚姻制度從母系婚、近親婚(埃及古王朝)、買賣婚、童養媳、一夫多妻...
一路因為人們的觀念、社會變遷而修改,
家庭的觀念更不用說,以前是多代同堂,現在是核心家庭,這都是不停在改變的。

改變或許會造成觀念衝撞,但不能因此就否認所有改變的存在價值。
現在台灣的社會因為同婚議題又一次走在了婚姻制度的十字路口,
這次的變動,在我眼中並不是「破壞」,而是「包容」,
讓婚姻的定義能更擴大到更多的族群裡,
讓家庭的樣貌,也多了另一種存在可能。



綸擬辟市 wrote:
那不就是告訴大家「同志伴侶專法」的目的,就是要把「同性戀者」與「異性戀者」區隔而已。

同性戀跟異性戀本來就大不同,區隔開來有何不對,難道把兩者攪和在一起,同性戀就變正常不再男男愛女女愛了?還是同性戀自己看不起自己的性向?

roachc wrote:
房地等財產在生前不是可以先過戶嗎?
或者登記成兩人共同持分共有?...(恕刪)


如果在有準備的情況下,當然可以簽訂各種合約保障另一半。
但是意外往往發生在沒有準備的時候。

像是畢安生教授的伴侶,癌症來的又急又快,
而他伴侶的家屬則是在人住院後,
就開始有計劃的移轉他名下的財產,包含擁有兩人所有回憶的房子。

當然,你可以將婚姻法中保障的所有權利全都拆成一份又一份的合約,
但是為什麼不反過來想:他們需要的,其實就只是一份婚姻證書不是嗎?

TfhC wrote:
同性戀跟異性戀本來就大不同,區隔開來有何不對,難道把兩者攪和在一起,同性戀就變正常不再男男愛女女愛了?還是同性戀自己看不起自己的性向?...(恕刪)


請問一下在你眼中「同性戀」與「異性戀」兩者除了性對象不同之外,
其他的有什麼不同?

同性戀跟異性戀本來就大多相同,硬要把這兩種人區分開來,難道異性戀就會愛上同性、同性戀就會愛上異性嗎?
還是異性戀這麼看不起自己的性向,認為只要同性婚姻通過就會被「感染」成同性戀?

上面這種嘴砲一點營養都沒有,
如果要意見交流,會比較建議拿實際的影響來說,會比較有意義。
這文章有點年紀了吧
現在的治療,只要按時服藥
HIV病患需要被收容的機會應該很小了
但政府應該盡快引進HIV防治用藥(當然自費啦)
這樣對HIV防治才有助益
綸擬辟市 wrote:
如果在有準備的情況下,當然可以簽訂各種合約保障另一半。
但是意外往往發生在沒有準備的時候。

真的有愛,就會提早為另一半做準備。
如果還不滿意,嫌麻煩,伴侶法就是幫你們解決這方面的問題,為何要反對,真搞不懂你們到底要什麼?

綸擬辟市 wrote:
像是畢安生教授的伴侶,癌症來的又急又快,
而他伴侶的家屬則是在人住院後,
就開始有計劃的移轉他名下的財產,包含擁有兩人所有回憶的房子。

所以不是遺產的問題?


綸擬辟市 wrote:
請問一下在你眼中「同性戀」與「異性戀」兩者除了性對象不同之外,
其他的有什麼不同?

異性戀絕大多數都可以生出小孩,男男愛女女愛的同性戀絕對生不出小孩,你現在還認為兩者只有性對象不同而已嗎
TfhC wrote:
異性戀絕大多數都可以生出小孩,男男愛女女愛的同性戀絕對生不出小孩,你現在還認為兩者只有性對象不同而已嗎

對挺同的人士來說,
小孩怎麼來的不重要,
小孩不是雙方的血緣當然更不重要,
所以不構成差異(攤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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