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同性戀結婚發表中性言論,就會被挺同人士回文攻擊

pp2016 wrote:
真好笑!我看01這...(恕刪)


同婚已經不是當下的潮流了
現在最潮的是「川普現象」!

傳統價值的回歸
重視經濟的保守主義抬頭

川普是反同派、而且又反中
台灣府方可是極力想巴著呢

同婚修民法?
別讓川普大大不順眼比較重要

之前同運派這麼囂張
大勢風向一變,兵敗如山倒
連學校教材都該重新檢討了吧

極力想要反歧視的下場
最後可能只是惹來更多的歧視

因為你們已經讓大眾深深記得
同性戀者曾經想推倒我們的民法!
樓主,那個挺同網友這樣叫攻擊?
你這已經不是玻璃心可以形容。

pp2016 wrote:
真好笑!我看01這...(恕刪)



不要再說同志了, 01規定得正名 同性戀
pp2016 wrote:
真好笑!我看01這...(恕刪)






天賦人權從來就不是什麼最高理念(如果真懂得啥叫天賦人權的話)
不同的人權之間也可能是彼此相矛盾的兩不同走向


挺同婚的不見得是同性戀
不是同性戀的,當然也可不贊同同婚。

同情或不同情某人或某事是很自我的情感,講白一點,也不是你同情或認同就是別人也應該同情或認同。

霸凌也不是專屬人數多的一方才有的
張牙舞爪的少數方霸凌起沉默的多數方也是夠兇狠的
(不然小孩子的學校,霸凌別人的怎都是那幾個頭,被霸凌的比霸凌人的人數還多)


若看待同性戀專法是個籠子,現行民法婚姻篇也是另一個限制權利義務的籠子,
既然看不起同性戀專法的籠子,那民法婚姻篇這籠子又有啥好的?不都是一頭鑽進籠子?
這是我個人一直不解之處。


如果異性戀婚姻有受民法婚姻(民法婚姻籠子)給予的某種權利義務保障
那同性戀伴侶法這個籠子,一樣也可以對同性伴侶們給予某種權益保障的功能
什麼專法就是歧視不過是個騙肖野的煙霧彈,會這麼說的律師在我眼中是法學學的二二六六。
同性戀跟異性戀本就有本質上的差異處,想適用民法的現行婚姻制度,只有睜眼說瞎話才會說是有愛就能無視其他的不同。


或許....不是同性戀專法不好
而是同性戀者就是想賭一口氣:你們異性戀用的法我也要用,這樣才叫我跟你一樣平等,管它好不好用!!
為追求平等而陷入膚淺表象上的泥淖。




到底是哪個法學大師發明<專法就是歧視>這個偉大法學理論?橫看豎看不過是個吵架口號而已
就是挺同婚要修民法的為吵架創出來的口號罷了。這話根本沒堅實內涵可站穩腳跟。































以前遇到同性戀我還可以尊重,被騷擾暗示我還可以笑笑帶過,但自從最近這些事件後,

如果有同性戀敢騷擾我還是我家人,我一定把他打到連他媽都認不出來!
E見鍾情,獨E無二,The Best or Nothing, Only Mercedes-Benz!
CA91007 wrote:
以前遇到同性戀我還可以尊重,被騷擾暗示我還可以笑笑帶過,但自從最近這些事件後,
如果有同性戀敢騷擾我還是我家人,我一定把他打到連他媽都認不出來!


恐同症裡面有一種描述為「同性戀正向我走來」的恐懼感

學者定義這種恐同是比較嚴重的,
而且通常會引起嚴重的暴力行為。

最近看到的,給你參考一下

小鐵子 wrote:
恐同症裡面有一種描述為「同性戀正向我走來」的恐懼感

學者提出這種恐同是比較嚴重的,
而且通常會引起嚴重的暴力行為。

所以那種因為「看三小」打人的,
都應該強制精神治療囉?
怎麼都沒有學者關注呢?
學者忽視這種族群的心理治療需求,是歧視
新聞與時事版 = 謊言、偏見與反指標版
wndforce wrote:
這名詞就是同運發明的,其實已經使用了2、30年了,語源來自於同運發明的恐同症(homophobia)


美國醫學博士Martin Kantor認為恐同者是種情緒障礙(Emotion disorder)的現象,

何謂「恐同」(Homophobia)? Byrne Fone, 在《恐同的歷史》一書對其定義:「對同性戀及其行為的恐懼(fear)與反感(dislike)。」(註一)Fone指出,「恐同」一詞大約被創造於60年代左右,1971年該詞首次出現在一篇由K. T. Smith所撰寫的文章"Homophobia: A Tentative Personiality Profile" 中。1972年,一位美國心理學家George Weinberg在他的 "Society and Healthy Homosexuals" 一書中,定義恐同是「與同性戀者近距離相處的極度恐懼」,而人類行為與心理學學者Mark Freedman 則稱為「對同性戀者極端的憤怒(rage)與恐懼」。
  
恐同者普遍認為,同性戀者的存在,會擾亂了以所謂的自然法則對於性別與性的既有的定義與秩序。因此,恐同者對於陰柔女性化的男性,或是偏中性或男性化的女性,均帶有強烈的厭惡感,認為這是違反自然法則。
  
恐同症的產生,理論上亦分有個人症狀說(personal symptom)與社會建構說(social structure),正確地說,兩者之間是複雜地互相影響。以下僅就個人症狀說(personal symptom)的觀點予以描述。
  

美國醫學博士Martin Kantor認為恐同者是種情緒障礙(Emotion disorder)的現象,他更將恐同者的症狀,區分成六種不同的模式,來解釋恐同者對同性戀者的理解與想像的模式,分別是:(1)醫學型態(2)宗教型態(3)犯罪型態(4)政治型態(5)社會文化型態以及(6)生物型態。(註二)
yuffany wrote:
我突然想到,把「同性...(恕刪)

這位一直強調恐同症的朋友可能是想跟大家說明,正在被恐同症病患毆打的同性戀者是吐一口血就能殺死上百名恐同症的可怕存在

yuffany wrote:
我突然想到,把「同...(恕刪)


+1,老鼠,蚊子也適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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