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加班上限應放寬」林伯豐:否則員工賺不到加班費

AJ-Hau wrote:
為什麼在台灣需要靠加班才能養家活口?
然後休假時累的只想癱在沙發上
連帶家人出去走走的心情都沒有



美國有六百萬勞工是要身兼二份工作以上才能養家活口, 歐盟也有二百萬個派遺工, 收入也很低, 所以累是常態!! 要不要帶家人出門走走是看心態, 癱在沙發上只會愈癱愈累而已!!
台玻集團不是違反勞基法的常客嗎?
反正都是違法經營,有沒有修法影響不大吧...

beviswu wrote:
別被2.33/2.66...(恕刪)


不是啦,你我看的基準不同:

要在原公司加班,就需要考慮資方對加班費 VS 增聘輪班人力的成本計算。以您的數字來看:

舊制: 1000(月薪已支付) + 584

新制: 1000(月薪已支付) + 1584

也因此,1584已經遠超過"增聘輪班人力"所需要付出的日薪,如此模式只是製造制度上的漏洞,讓"原本就不太守規矩"的企業鑽新的漏洞,導致"派遣"、"假日臨時工"需求增加....(原本的勞工則被無視)

所以有業者提出當初協商的是2倍的工資,個人認為是比較有可能"讓原勞工可以在需要加班的時候賺加班費的模式"。

意即: 相對於舊制,企業付出的薪資高一些,卻又不會讓企業選擇找替代的員工來補班

我也是勞工,但我覺得 不能把 加班 當成固定收入的必要來源..

企業過去用稅務漏洞 勞資合作卡政府稅收的油..還要繼續將錯就錯蠻幹下去嗎? 該對這些企業勞檢查稅吧..


沒錯你需要一天做16個小時,這樣的月薪才夠你養家

政府規定工時上限後,少了很多在公司加班的機會,你卻開始有時間去賺非公司的薪資

你終於有機會去嘗試 脫離 那個低薪(不加班不然活不下去)地獄 ..

要開始利用這個機會去思考與轉換你的工作環境,政府這個推動已讓就職環境變成需要更多的人力..你有機會的..

相對企業如果覺得你很重要,應該加薪水給你..或著投資自動化的協助設備,讓你工作8小時一樣可產出16小時工作數量的產品.

你不想學也不想操作新的設備,那就怨不得公司了..


這個政策長遠來看是正向的..過去沒法推得動..現在也推的很艱困..但 遲早總是要變的.

人要轉變,企業也要轉變.. 政府已經給過時間,再討價還價不會有用,趕快想辦法因應才是真的

你再不思考怎利用不能加班的時間,企業再不出手找人,機會就被搶先了..



beviswu wrote:
舊制加班一天加班費584元(沒看錯喔)(恕刪)


應該是KEY錯了吧

不然就是你該休息了


沒那回事 wrote:
應該是KEY錯了吧
不然就是你該休息了



網址都給你了

連點進去算都不會嗎?




沒那回事 wrote:
應該是KEY錯了吧...(恕刪)

沒錯啦
這是勞動部亂解釋啦
勞基法規定是加班費1.33和1.66
但是勞動部把1的部分算到月薪
導致出勤的加班費只有以後面的0.33和0.66計算
變成休假在家就有1000的日薪
出勤加班,領薪水時只增加584(一個月只加班1天8小時,領薪水時是30584)
也就是說你上班8小時只有584元,比你一天的日薪還低

當然拉
實際上一般公司會給的加班費都是1:1或擇日補休啦
只是如果有公司要凹你,只給你584的加班費
依照勞動部的解釋是不違反勞基法的
修法前沒有休息日 修法後 例假日不一定在周日 休息日不一定在周六
所以應該要這樣比才對 結論是加倍費是一樣的 除非六日都叫你去加班


而且一般人加班都是指平日加班吧 那新舊制也是一樣

beviswu wrote:
網址都給你了連點進...(恕刪)

robin0222 wrote:
修法前沒有休息日 ...(恕刪)

你這樣有個問題
誠如所說
例假跟休息日不一定是六或日(勞動部那個連結只是便於計算才把六為休假日,日為例假日)
以一個星期來說
5天上班是平常上班日
一天是例假一天是休假日
所以一星期上班超過5天才有休假日加成的問題
雖然休假日和例假日是勞資雙方共同排定
但是肯定是資方說那天是那天
你key是在例假日部分
例假日是多一倍的工資外加補休
但是不可能是休假日放假,例假日上班的情況發生
也不可能有所謂的平常日放假,休假日上班的情況
公司不會這樣排班的

還有一例一休前的法定工時是40小時,7天休1天
所以常理的上班5天就是40小時
第六天上班就是加班(除非前5天上班不滿40小時)
也是上面說的
勞動部解釋給584(所謂的0.33和0.66)不違法的時候
一例一休只是把這個時間點訂為休假日
老闆把該給的加班算是成本增加……台灣會好才奇怪……怎麼不開5天就好……有業績多生產一天公司可以增加多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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