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e100 wrote:很明顯了,還需要問?...(恕刪) 自從空姐罷工事件開始, 原來空姐是外站報到搭交通車開始算工作時數哇,........勞工要求我們出門是為了工作為了幫雇主賺錢, 因此要求自出門開始算上班時數這樣才是公平正義???
butthouse wrote:均貧才是轉型正義 ?? 2017年開始我放棄我的投票權, 只要是投票日舉辦員工國外旅遊 你覺醒太慢了我早在多年前就不再踏進投票所這些年來整黨輪替兩黨濫成那樣,選誰都一樣那幹麻還浪費時間去投票
Ste100 wrote:超過一分鐘算兩小時??(恕刪) 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四小時以內者,以四小時計;逾四小時至八小時以內者,以八小時計;逾八小時至十二小時以內者,以十二小時計。休息日只要員工有來加班 , 就是四小時/八小時套餐計算四小時套餐 2.33 x 2 + 2.66 x 2 = 10小時平常薪資, 就算員工只上1分鐘 ( CP 最高可以達到無限大)八小時套餐 2.33 x 2 + 2.66 x 6 = 20.67小時 , 就算員工只上4小時又1分鐘 ( CP值是5倍以上)這樣的算法,老闆又不是笨蛋,自然會想辦法
隨便講講 wrote: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恕刪) 原先立法的精神就是在放假日叫員工出來就是要加倍的付出加班費不然好好的假日叫員工出來2~3小時幾乎當天就很難安排其他計畫很多方法在國外都沒啥大問題可是在台灣就是政府和資方會刻意曲解完全扭曲立法的原意再加上扯後腿的部分勞工捅刀就是台灣現在的慘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