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患無 wrote:
想亂都會有很多理由。
例如怎麼證明你爸爸是你爸爸。.(恕刪)
我之前碰過一個案例~父親的身分證,父親欄是空白(父不詳)
去幫父親辦理一些輔助案,承辦人員堅持:
每個人都一定有爸爸,所以,你要去弄出那個父不詳的爸爸的財力證明

然後,我就打電話罵他的科長....
----------結局------------
案子後來火速的過了,怕我變成打1999吧
科長不斷道歉後說那個是聘僱人員,不懂事~
果真公務人員要考試阿
coffeejulice wrote:
有專法依專法很多人...(恕刪)
01friendsz wrote:
其實,純粹是理論請教探討而已,沒有派別問題啦。謝謝你很有耐心的回复。
小弟之前真的曾要求警察出示證件,但他沒出示,我當時認為這是不合法的。
所以,我想知道這到底合不合法。
警服就等於警察的【證明身分之文件】,我覺得這樣的理解是可以商榷的。何為【文件】?目前還沒看到明確定義。
我認為行政執行法應當優先適用,因為這是基本法,而警職法是一般性規定,是對前者的補充和細化。補充與細化不應該超越基本法。
法律通常都是有漏洞或不同解讀的,見仁見智,這是律師行業存在的價值。當然,這也為恐龍法官提供了機會。
Anyway, 下次不再要求警察出具證件,也許更安全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