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期無效 wrote:刑法第131條公務員圖利罪:「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萬元以下罰金。」...(恕刪) 其他私人的不法利益,如果是為選舉相罵本而來其他私人不法利益會變成黨派利益如果被判無罪則變成檢方明知違背法令那麼另一個檢察官就能起訴這個檢察官這不就成了亂成一團的法律
kanting wrote:其他私人的不法利益...(恕刪) 我沒記錯,以前看過有人解釋圖利罪的立法精神,在於"實質的利益"因此,必需要很具體的(否則公務員不用做事,也沒有人敢跟財團打交道)大雄是多個案被起訴,大巨蛋似是套餐中一種搭在其中的菜色(端上桌法官要不要吃是另一回事)個人認為要成立,除了官員有沒有收錢,財團有沒有得利,也得看動機新聞並沒有檢方解釋"時間點"大巨蛋案過去早就討論到爛掉所謂密會及權利金降為零的時間點是在遠雄換協力廠商前遠雄換了協力廠商後,市府認定違約廢標三次,是遠雄去中央工程會申訴中央政府接受申訴有理駁回北市府的廢標,北市府只能接受繼續遠雄蓋大巨蛋BOT案北市府有圖利之心,遠雄換協力廠商就惦惦當沒事就好,何需宣告違約?
滿滿的大樓梯 wrote:<<虛構上意矇騙>>檢察官停損點都幫您想好了李大人您就認了吧!!! 從馬還在任就說人家貪汙、圖利、賣國,罵到馬卸任蔡全面執政檢警調都換成自己人了,阿是找到馬貪汙圖利賣國的證據了沒?阿是要抓去關了沒?
一樣都是巨蛋,一樣都是BOT台北零權利金,高雄零權利金台北有營收2%的回饋計劃,高雄什麼都沒回收,還倒貼廠商15億結果台北叫圖利廠商,高雄什麼事都沒好大的南北差異誇張的是,高雄當初簽約的是現在柯P的副市長林欽榮,難怪柯P後來不敢讓林欽榮處理大巨蛋,標準轉彎得太厲害了啦!
其實高雄沒有蓋巨蛋高雄蓋的是漢神百貨公司而且這個蛋只有辦旅展辦法會跟合約規定剛好相反遠雄至少主要是蓋巨蛋商場是附屬建物----------------本末倒置?! 賣場跟高雄巨蛋一樣大2007/07/13 19:42記者 朱怡蓉 / 攝影 趙立 方志成 報導高雄巨蛋號稱為了高雄市民爭取的體育用地,從高處看,這一區是巨蛋主體,而旁邊,這個跟他一般高的建築是巨蛋的附屬事業,大賣場!2個規模差不多的建築,用的都是巨蛋的建照,而且整個BOT案當初簽約,整片土地使用的是體育用地租金!高雄市議員吳益政:「給(廠商)一些優惠與機會,可是到最後卻本末倒置,(附屬企業)財務佔了8成。」先翻開契約書,一開始市政府和得標廠商約定,整個巨蛋經營,市政府有10天的優先使用權,因為屬於體育用地,租金也以6折計算,而但書中,特別備註巨蛋的附屬事業不得經營百貨公司。而轉鏡頭到現場看看,這和巨蛋一樣規模建築就是賣場,他一樣用的是1年1千多萬的便宜租金,得標廠商超優惠的契約內容但整個巨蛋市政府一整年卻有10天優先使用權!KOC執行長紀政:「我們世運7月16日到26日舉辦,前後也才10天。」吳益政:「整個案子起源到簽約,都在謝長廷時代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