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巨蛋圖利遠雄北市前財政局長李述德求刑10年


過期無效 wrote:
刑法第131條公務員圖利罪:「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萬元以下罰金。」...(恕刪)


其他私人的不法利益,如果是為選舉相罵本而來

其他私人不法利益會變成黨派利益

如果被判無罪

則變成檢方明知違背法令

那麼另一個檢察官就能起訴這個檢察官

這不就成了亂成一團的法律


kanting wrote:
其他私人的不法利益...(恕刪)


我沒記錯,以前看過有人解釋圖利罪的立法精神,在於"實質的利益"

因此,必需要很具體的(否則公務員不用做事,也沒有人敢跟財團打交道)

大雄是多個案被起訴,大巨蛋似是套餐中一種搭在其中的菜色(端上桌法官要不要吃是另一回事)

個人認為要成立,除了官員有沒有收錢,財團有沒有得利,也得看動機

新聞並沒有檢方解釋"時間點"

大巨蛋案過去早就討論到爛掉

所謂密會及權利金降為零的時間點是在遠雄換協力廠商前

遠雄換了協力廠商後,市府認定違約廢標三次,是遠雄去中央工程會申訴

中央政府接受申訴有理駁回北市府的廢標,北市府只能接受繼續遠雄蓋大巨蛋BOT案

北市府有圖利之心,遠雄換協力廠商就惦惦當沒事就好,何需宣告違約?


滿滿的大樓梯 wrote:
<<虛構上意矇騙>>
檢察官停損點都幫您想好了
李大人您就認了吧!!!


從馬還在任就說人家貪汙、圖利、賣國,罵到馬卸任蔡全面執政檢警調都換成自己人了,
阿是找到馬貪汙圖利賣國的證據了沒?阿是要抓去關了沒?


kanting wrote:
如果被判無罪
則變成檢方明知違背法令
那麼另一個檢察官就能起訴這個檢察官

違法起訴和被判無罪是兩回事,
法律講究的是程序正義,
並不是擲骰子.....
那個誰不是還派了碧如姐去跟大雄秘會,沒有會議記錄也沒有錄音?
求刑10年,這麼重的刑,這個姓李的怎麼沒有押起來?

其實,比較關注大雄被隨案移送後,會被續押起來?還是重金保釋?XX億的話會不會打破紀錄?
我比較想知道遠雄有哪個案子沒送錢打點的???

其他建商???

這裡面比較重應該是掏空這條吧 大雄應該很難閃了

律師團一審二審發回重審再重審

到定讞應該15年起跳
這樣算圖利
台灣所有BOT案都有圖利
包含高雄一堆BOT案
漢神百貨也要關一堆人了


一樣都是巨蛋,一樣都是BOT

台北零權利金,高雄零權利金

台北有營收2%的回饋計劃,高雄什麼都沒回收,還倒貼廠商15億

結果台北叫圖利廠商,高雄什麼事都沒

好大的南北差異

誇張的是,高雄當初簽約的是現在柯P的副市長林欽榮,難怪柯P後來不敢讓林欽榮處理大巨蛋,標準轉彎得太厲害了啦!
其實高雄沒有蓋巨蛋
高雄蓋的是漢神百貨公司
而且這個蛋只有辦旅展辦法會
跟合約規定剛好相反
遠雄至少主要是蓋巨蛋
商場是附屬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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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末倒置?! 賣場跟高雄巨蛋一樣大
2007/07/13 19:42
記者 朱怡蓉 / 攝影 趙立 方志成 報導
高雄巨蛋號稱為了高雄市民爭取的體育用地,從高處看,這一區是巨蛋主體,而旁邊,這個跟他一般高的建築是巨蛋的附屬事業,大賣場!2個規模差不多的建築,用的都是巨蛋的建照,而且整個BOT案當初簽約,整片土地使用的是體育用地租金!高雄市議員吳益政:「給(廠商)一些優惠與機會,可是到最後卻本末倒置,(附屬企業)財務佔了8成。」

先翻開契約書,一開始市政府和得標廠商約定,整個巨蛋經營,市政府有10天的優先使用權,因為屬於體育用地,租金也以6折計算,而但書中,特別備註巨蛋的附屬事業不得經營百貨公司。

而轉鏡頭到現場看看,這和巨蛋一樣規模建築就是賣場,他一樣用的是1年1千多萬的便宜租金,得標廠商超優惠的契約內容但整個巨蛋市政府一整年卻有10天優先使用權!KOC執行長紀政:「我們世運7月16日到26日舉辦,前後也才10天。」吳益政:「整個案子起源到簽約,都在謝長廷時代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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