誅滅奸邪 君您好,
您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所提( 給掏空公司的人酥湖一下 。依贓款金額多寡,來決定刑期長短。)議題,依「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實施要點」規定,未符提議範圍、方式及原則,已停止提議程序,特此通知。
提議內容: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大家有沒有覺得那些掏空公司的人,有的法官判的很輕,有的判的很重,沒有一個標準嗎?
我建議是,不法所得, 10萬以下(含十萬) 法官可以自行決定刑期長短,但不得低於2年。10萬至1000萬,15年以上20年以下。1000萬至3000萬,20年以上30年以下。3000萬至5000萬,30年以上50年以下。5000萬以上,50年起跳至無限大(看法官爽)。受刑人在服刑期間,若贓款沒有還予受害人,則沒有假釋資格。(如有舉發人(自首的污點證人也算),應當制定獎勵規則)
另外能掏空大錢的畢竟不是一般人(當然小人物也歡迎,畢竟國庫沒錢,監獄又太擠嘛!),所以也可以讓他們用,贓款的50至1000倍的金額 ,來為自己贖身。如果有舉發人的話(污點證人也可以,前提是自首的,而不是被抓才招供的)。此舉發人可以獲得該筆金額的10%做為檢舉獎勵。此舉提供使犯罪集團窩裡反的誘因,也可大大提高掏空公司的難度。當然贖身的條件,還是建立在受害人都得到賠償以後才可以申請。
用這種贖身制度貪污一萬塊,贖身金額最高可以到一千萬呢。大家一起來支持吧,為了保障你(妳)自己的有價證券的安全一定要來支持喔。😘
利益與影響:
如此重罰,必能減少經濟犯罪,因為工作可能還賺的比較多,幹嘛要去掏空呢?
另外國庫也有機會充實,監獄也可以減少人口,一定要來支持喔。
( 最新修訂版本,修改一項,新增一項 。1.倍數改成1至1000倍,原來的版本50倍,贓款金額若太大將難以實行。2.贓款金額小倍數高,贓款金額高倍數小。這是我立的法,那天當上中國大華領導再來頒佈😎😎😎)
未符原因:
感謝您的提案,因量刑屬司法院權責,根據【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實施要點】規範,未符提議範圍(以行政院及其所屬各級機關之業務範圍內為限) ,因此本案不進入附議。
國家發展委員會 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敬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