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晃晃的 wrote:這如果是大陸要求這...(恕刪) 美國做當然就是民主的典範囉台灣政府不是早也立法可以隨意調閱這些社群軟體的個人隱私了嗎?台灣一堆在網路釣魚告人的隨便拿個截圖報案就能抓出當事人就知道台灣政府有後門可查了
請問有人知道關於申請美國公民的資格條件嗎?我只查到2010年的說法,但不確定現在是否有更改。以下是我在奇摩知識查到的說法:若想申請公民, 而所謂申請公民時之前五年, 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第一, 這五年當中必須累計住滿二年半. 第二, 這五年當中, 每次離美不可超過六個月. (若有超過六個月而不超過一年, 需要有合理解釋.) 第三, 這五年當中, 每次離美絕對不可超過一年, 如果超過一年就算中斷. 如果有中斷, 必須自返美後才能開始計算五年. 註: 所謂 "連續居住" 的定義並非指都不能離開美國半步, 是指當次離美不要連續超過半年之意. Supa721 wrote:不要放假新聞好...(恕刪)
jdme wrote:這個厲害'美國簽證...(恕刪) 美國對自己公民只敢偷偷監視,怕被告跟流失選票對外國人就不在乎了,外國人有個屁人權,不過ACLU還是有行動ACLU sues federal agencies in attempt to obtain social media surveillance recor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