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警打通緝犯腿部3槍高院判桃園市府加碼國賠150萬確定


weird@ wrote:
員警大多為善良守法的市民衝鋒,但濫權也不少。
...(恕刪)


呵呵
從你第一篇留言開始我就在靜觀你被圍毆
只是沒想到你會用這個當理由
這真是很讓人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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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再去看一次樓主的新聞鏈結
裡面有影片啊
說實在的我不知道這位警員在學校都學了些什麼
到底是警校的問題
還是這位員警不受教?

樓上有朋友貼出美國警察的影片
很好
我也認同我們應該跟美國警察學習
不是反諷而是真心的這麼認為
然而
看到新聞影片
我只想說根本就是這位員警自己作死

今天
對方是嫌犯
你如何能預期對方的行為?

因此
我們看到的是美國警方的權力很大
如果你被攔檢的當下(不必是現行犯)
要是不乖乖聽警察的話那後果可大可小

而我們的員警
自以為我是警察我好棒棒
跑去開對方車門要叫對方下車
把自己置於一個危險的場面
結果對方想逃跑
員警認為自己很危險就開槍了

這裡面有一個邏輯的誤謬
請注意
是員警將自己置之險地結果逼到自己要開槍

或曰
嫌犯被抓了就乖乖被捕就好
你不要逃警察怎麼會開槍
問題來了
他要是奉公守法的良民又怎麼會變成通緝犯?

或曰
如果打輪胎打不準怎麼辦
那犯人不是逃掉了
對啊
你打輪胎都打不準了
那在你情急之下你打人是不是更可能把人打死了?
犯人該不該死
警察不能作主
群眾也不能做主

或曰
家屬無恥居然還敢要錢
教子無方不是犯法
沒有犯法的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當他的權利受損
提告不是再自然不過?
告贏了拿到國賠是經過法院認證
這樣不對嗎?
如果有任何人的權利受損拿不到賠償
這才是我們應該擔心的



weird@ wrote:
只是竊盜通緝又不是...(恕刪)

以後你或家人被殺被砍被偷就不要打電話叫警察
反正你講得頭頭是道比警察厲害

weird@ wrote:
換成我是現場警察,...(恕刪)

真的,那個警察真的太不對了,應該畢恭畢敬送他走才對,怎麼可以圍捕呢?
等下圍捕等下又送子彈怎麼辦,以後警察插科打渾就行了,那麼認真做什麼咧,畢竟現場是他在判斷,結果能不能開槍竟然是法官說的算,那就不要開了,混一混也是一天啊。

我沒有胸部 wrote:
而我們的員警
自以為我是警察我好棒棒
跑去開對方車門要叫對方下車
把自己置於一個危險的場面
結果對方想逃跑
員警認為自己很危險就開槍了

這裡面有一個邏輯的誤謬
請注意
是員警將自己置之險地結果逼到自己要開槍
..(恕刪)

可笑了
以後警察執勤
都躲在安全的警車上不要出去硬碰硬
這樣
你說可不可以?

以後你家遭小偷
警察就照你的意思
乖乖的 安安全全的躲在警車上對竊賊喊話「屋內的小偷,你被包圍了」
這樣
你說好不好?

stoak wrote:
以後員警不要配槍了啦...
拿兒歌三百首出來念感化嫌犯好不好


加碼配戴聖經、道德經、可蘭經....
對應不同宗教信仰
兒歌三百首留給無神論者吧!
weird@ wrote:
換成我是現場警察,對方明顯沒有持有武器,僅形跡可疑上車準備離開,通報圍捕就好了。如果有線報明知僅是竊盜,那就更不該開槍。(恕刪)

幾年前警察一路追捕通緝犯,通緝犯開車到處亂竄,又被批評警察這樣追捕會讓通緝犯有可能撞到無辜的市民。
所以說歹徒開車跑了,警察去追捕就會有人罵,不去追捕被罵得更慘,怎麼做都不對。
從影片看起來, 個人認爲警察開槍時機的確不當.

個人觀點, 犯人有意圖持武器(槍, 刀, 錘子, 車輛, 機車, 鈍器, 各種尖銳物品)攻擊警察, 攻擊其他人 可導致警察, 其他人受傷, 死亡, 當然可以用槍制止, 避免警察或是他人受傷, 死亡.

單是如果開槍打人只是爲了防止嫌疑犯逃跑, 我就無法認同

從影片來看, 葉開搶多爲阻止人逃跑, 個人認爲法院判的並沒有問題.

參考這個新聞

https://news.tvbs.com.tw/life/903193

新聞內提到幾個警察開搶擊斃人的事件, 其中兩件沒有被起訴, 或是法官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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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1年7月11日,台北市內湖分局兩名員警獲報處理林姓民眾擋路的狀況,不料卻遭對方持刀攻擊,先是對空鳴槍,但員警在防衛過程中摔倒,隨後開4槍將人擊斃,檢方認為員警屬於正當防衛,故不起訴。

2. 2013年8月13日,台北市萬華分局漢中街派出所員警張景義,為追捕駕車逃逸的竊嫌,朝車子開2槍,1槍貫穿玻璃打中竊嫌的腹部,最後送醫不治。法官認為,張姓員警在急迫的情況下開槍,且主要對準輪胎,盡力降低對嫌費及路人的危險,用槍時機未違反比例原則,判無罪,但家屬仍要求上訴中。
=====================================================================

case 1, 不料卻遭對方持刀攻擊 警察基於自衛, 開槍是沒有問題的, 故檢察官也沒有起訴

case 2, 記得這台車有衝進西門町行人步道,而且意圖衝撞站在車前的張警, 所以基於自衛, 以及避免他人傷亡, 開槍是合理的. (雖然兩次不起訴, 但第三次再審議又被起訴, 還好法官還張警正義)

另外四件則都是嫌犯拒絕受檢、拒捕,遭警察在追逐的過程中開槍擊斃 (其中一個就是葉警的).......這個就都被判時機不當了

小崴201 wrote:
新聞中提到~~~死...(恕刪)
警察都掏槍了還逃死了活該,家屬還好意思要國賠。法官這樣判我敢說只是助長那些亡命之徒氣焰打擊警察士氣,不要命的大不了腿一伸家人還有國家出安家費。
嘴炮都很厲害,

還圍捕呢?萬一匪徒在逃逸途中撞死無辜的路人或是不小心撞到騎機車的人,是不是也是警察的錯
aznt2000 wrote:
以後台灣的靶要改成不管打到哪個部位都扣十分嗎?
非常有道理,應該即刻改正!

小崴201 wrote:
如此的判決是要叫警察今後執法時應當得過且過
不用太認真追緝犯人
免得為自己招來牢獄之災嗎...(恕刪)
似乎是這個意思沒錯。

KiKiUnicorn wrote:
希望有企業家願意出頭,
成立一個基金會,
幫這些被恐龍檢察官法官亂搞的警察同仁,
協助處理相關法律訴訟...(恕刪)


我沒有胸部 wrote:
請注意
是員警將自己置之險地結果逼到自己要開槍...(恕刪)
不曉得哪一家有比較詳細的報導可否推薦?
目前我看不出來有這種情況。

七七三 wrote:
以後警察插科打渾就行了,那麼認真做什麼咧,畢竟現場是他在判斷,結果能不能開槍竟然是法官說的算,那就不要開了,混一混也是一天啊...(恕刪)
判決的結果看起來是這個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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