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今天有說清楚跟「紙風車」的關係嗎??


king97878 wrote:
除非,招標文件上載明:
一:得標公司必須要把踩街部分以一千萬「切出去」給紙風車舉辦(不得異議)

就算招標文件上有載明:得標公司必須要把踩街部分以一千萬「切出去」給紙風車舉辦(不得異議)
還是有問題啊
北市府有權可以這樣私相授受給紙風車嗎?
這不就是官商勾結?
違反採購法嗎?
護航無所謂
大家見怪不怪也沒人在意
反正上來各話虎濫
千萬不要先裝中立再來護航
謝謝

tdbigman wrote:
先不管是不是柯文哲...(恕刪)


無論如何,先謝謝你長篇的說明

skistosais wrote:
亂講。...(恕刪)


那是小野說的

紙風車全台表演多偉大

他也是其中一份子

xilats wrote:
就算招標文件上有載明:得標公司必須要把踩街部分以一千萬「切出去」給紙風車舉辦(不得異議)
還是有問題啊...(恕刪)




突破盲點了....招標文件上載明,都屬違法了...還事後嘴巴交待,口說無憑???


還在扯一堆...真正是...

tdbigman wrote:
對公務員來說,問法會是:這樣有沒有違法?

法律限制不能做的,才叫違法。

法律有明文說明可以做的,叫做合法。

法律沒有說不能做、也沒有說可以做,這叫做行政裁量。
...(恕刪)

魏耀乾-痛批在新潮流的挾持下,民進黨一黨獨大、極權獨裁,政商勾結貪污腐敗....
spin5678 wrote:
無論如何,先謝謝你...(恕刪)


天南地北扯一堆你也信...簡單的國小問題....扯一堆幹啥???

用腦判斷一下就知...隨便契約,都不能安咧...

魏耀乾-痛批在新潮流的挾持下,民進黨一黨獨大、極權獨裁,政商勾結貪污腐敗....
skistosais wrote:



澄清稿你都沒在...(恕刪)

澄清稿沒提到蔡璧如說:「老闆的意思是⋯]」是什麼意思啊。澄清稿的意思是蔡假傳聖旨的意思嗎?
胡說。

我可不可以在招標文件中指定,我要找明華園來表演?

如果不行,那明華園在政府的表演上是怎麼來的?

採購法第22條就是專門在處理這種問題的。

藝術表演、文化表演,來投標的都不會是表演者本身,

招標文件當然可以指定,我要找某某人來表演。哪有違法?

像是國慶晚會,得標廠商我要求他去找周杰倫,這樣違法嗎?當然沒有啊!

要不然你找找看周杰倫投過哪個政府標案,像是台北市跨年晚會,誰來誰不來,

招標文件有定的就要來、服務建議書有定的就要來,這兩個就叫做契約。

契約簽訂了,廠商提出工作執行計畫書,裡面再加的,也要來,這也是契約一部分。

怎麼會不能指定要誰來?

---

當然,如果上述三種文件沒有,市政府要求得標廠商邀請誰來、或者分包給誰,

法律上並沒有說沒有,實際上也經常發生,前提就兩個,上面說過了,有沒有藉勢藉端強迫廠商?或者有沒有對價關係圖利廠商。

採購法裡面除了公開招標、還有選擇性招標、限制性招標,

還有,不管是10塊錢、還是10萬、還是100萬、還是2億,所有的動作都是政府採購,

10萬元以下規定是得逕洽廠商辦理,而不是不用招標。

同樣選擇性招標也類似。

---

請先把分包的概念弄清楚,

採購法中分包,是採購法明文規定可以做的動作。

不要採購法還沒搞清楚,就亂講話。

就像剛剛看韓國瑜說如果他當選市長,百萬以上標案都要公開,

這就是不懂採購法,講了個脫褲子放屁的話。

不要說百萬以上,只要是政府採購,通通要登電子採購網,

通通要公開(除了機密案)。



king97878 wrote:
xilats wrote:
就算招標文件上有載明:得標公司必須要把踩街部分以一千萬「切出去」給紙風車舉辦(不得異議)
還是有問題啊...(恕刪)

----
讚100分

突破盲點了....招標文件上載明,都屬違法了...還事後嘴巴交待,口說無憑???



你懂不懂啥叫做分包啊?

第 67 條
得標廠商得將採購分包予其他廠商。稱分包者,謂非轉包而將契約之部分
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
分包契約報備於採購機關,並經得標廠商就分包部分設定權利質權予分包
廠商者,民法第五百十三條之抵押權及第八百十六條因添附而生之請求權
,及於得標廠商對於機關之價金或報酬請求權。
前項情形,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與得標廠商連帶負瑕疵擔保責任。

------


白紙黑字給你看,"分包契約報備於採購機關"

啥叫契約?招標程序跑完,跟廠商簽完約,出來的那本書叫做契約,

在執行階段簽訂分包契約,報備採購機關,

這已經不是招標文件了,而是執行階段,

這樣懂嗎?

這就是執行期間,簽訂分包契約。

======

招標程序不能分包?

你有沒有聽過啥較專業分包協議書?

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廠商分包管理要點
http://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B010060041002800-1040608

麻煩把第2條跟第3條看一下,

第2條就跟你說,招標文件中除了那些東西不能分包,其他可以分包。

第3條補充說明,招標文件中沒講到的那些東西,可以在訂契約後再行找分包廠商。

違法?你說違法就違法?!!

tdbigman wrote:
你懂不懂啥叫做分包...(恕刪)


判斷一下啦!

分包...長官可以指定??

你去蒐尋,你找到哪一條法律規定:招標完成後,長官可以指定分包廠商...

就算...劉三成、劉五成...也不敢安咧,行諸命令、公文....

最有利標案...也不能安咧!

想一下:...安咧也賽,那長官可以請人另成立公司....當一任,粗三代哩!

魏耀乾-痛批在新潮流的挾持下,民進黨一黨獨大、極權獨裁,政商勾結貪污腐敗....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