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提供一項證據:..建造執照99板建字第326-1號,是因為原326號建照設計有問題而被要求所提出的變更。從326-1建照備註資料的第4與26條說明,該326號建照於99年7月因日照問題,被市(縣)府要求設計變更,結果該建案從一棟L型建物拆成2棟建物,這個設計變更,於100年8月15日市府同意發照(詳見該建照的發照日期)完成。問題是,依據建築法第36條,設計變更覆審必需於6個月內完成,從99年7月到100年8月,又何止6個月?侯友宜之屬又為何做違法的事情?原來可能那是4000坪(每坪約100萬的話,約40億)的利益不可消失。因為如果吊照後重新申照,就必需適用新的法規/新的審查,建築容積就會大減...從律法看來,該建案根本是違法建案,那兩棟建物真是新北市政府的恥辱,侯友宜您在位副市長期間的恥辱....上述資料皆取自新北市政府,侯友宜,難道正義僅存貴屬與庸(貪)官,友誼獨厚貴屬與巨賈,我們如何相信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