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927471 wrote:你是對的 所以證明 我們活在不同國度裡很好 很清楚 中華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 同一訴訟,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原告得任向其中一法院起訴。第二十七條 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第四十一條 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不合於前條第三項所定者,得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人為全體起訴或被訴。 訴訟繫屬後,經選定前項之訴訟當事人者,其他當事人脫離訴訟。 前二項被選定之人得更換或增減之。但非通知他造,不生效力。......
KCLin0423 wrote:華為又不是司法單位要怎樣做起訴這種事?華為只能控告吧?!...(恕刪) s927471 wrote:控告的英文你不懂嗎?拿自我的無知來辯解 只會讓人看到更多無知不是嗎? 成熟的人?...(恕刪) 这个世界很大,每个地方的用词多少会有不一样。拿不太准确的台湾法律词汇,来评论一个大陆公司和美国政府之间的诉讼,还是比较可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