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美國的地方自治就非常徹底,各州有各州的法律,有些洲甚至大麻是合法的,那要看在台灣人眼裡不就荒唐至極,可美國是民主自由國家的典範啊。
比方廟會馬祖出巡,就是一種風俗民情,但若按中央法律來看,佔用道路阻礙交通,沒申請遊街就公然遊街,難道不用開單?只是沒警察敢開吧,冒犯神明之外,還會被當地彪悍民眾給.....
所以證明台灣是有實施地方自治的。並不是每個地方都要按照天龍國標準。
議員代表的是他背後選區民眾的聲音。他不是為他自己講話,而是為整個區的人講話。
警察是領市政府薪水的,市政府可以地方自治,就可以讓該市警察依照市政府(或多數議員)的意思,去行政。
其實警察遇到交通違規現行犯,嚴重違規可以直接開單,輕微的也可以開勸導單,都是符合法律程序的。但多數警察並不開勸導單,而是都直接開紅單,就是有業績壓力。
話當然都講得很好聽:為民眾生命安全著想,堅決不能勸導,必須開紅單。實際就是怕業績不夠,你知我知大家知。議員只要求警察勸導不要開紅單,卻不為警察著想,人家也是家裡有孩子老婆要養,要業績。治標不治本。
應該把開勸導單,也算入業績之中,這樣就解決了,雙贏。
如果勸導單也算業績,那警察何必為了輕微違規與民眾在那邊大小聲遭厭惡,破壞形象。自己良心也過不去吧,開單和搶錢有什麼兩樣,民眾辛苦工作一天,一張紅單就沒了,薪資已經夠低了,物價不停上漲,這是在魚肉百姓。
當然這樣子市政府的收入也會減少一些,但為民喉舌的議員就該尊重選民意見,而不是選上就拼命貪污,容不得市府收入減少,把選民意見當放屁。那麼民眾可以讓他上位,也可以讓他下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