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rue wrote:從飯店監視器畫面可以得知,陳同佳在殺人前就買好行李箱,這個算不算預謀殺人的證據?因為行李箱被用來當成棄屍工具,所以我是認為陳嫌是預謀犯案。關鍵在於,陳嫌是到台灣才買行李箱,購買時間就在他殺害女友前。 簡單說 "預謀犯案" 的預謀"發生地點"要在香港,這樣港府才能辦其餘都是白講的.總之 這件事的司法管轄權都是在台灣
yurue wrote:陳嫌是到台灣才買行李...(恕刪) 樓主的意思是,現在有些不入流的律師,打算用以下這條來說明香港政府對陳同佳案有管轄權。先別管‘串謀’跟‘獨自預謀’是不是相同,連行李箱都是在台灣買的,怎麼證明從香港就開始預謀?
yurue wrote:沒有具體證據能證明這...(恕刪) 所以才要香港提供證據阿而且你也沒有證據證明,他買行李箱就是已經計畫殺人棄屍,陳嫌也可以說我臨時起意殺人,等冷靜下來,才想到剛買的行李箱可以用來裝屍體
leonheat03 wrote:陳嫌也可以說當初跟女...(恕刪) 沒錯啊....所以我們鄉民可以判決預謀犯案成立後推論說箱子是為了藏屍體買的(說實話這除非他口供,要不然我也想不出有什麼方法證明,買箱子跟棄屍有絕對關係嗎),但不能因為買箱子就作為指控預謀殺人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