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llM wrote:其實我可以理解欸。以你覺得政府沒有遵守同婚公投的結果,不應該用專法婚姻關係來保障...(恕刪) 如果一部專法 其中超過3/4 都是參考民法.那叫做專法還是民法附加條文?如果法律只看文字 不看"立法旨意" 那麼真的有達到立法的要求嗎?最後 如果只要敷衍公投... 那公投的意義在於?
dgame wrote:最後 如果只要敷衍公投... 那公投的意義在於? 公投的意義在於...炒議題騙選票呀(上次公投結果大多數也就是僅供參考而已)可是後來民進黨發現公投結果,反而是不利於民進黨也就是其實民進黨跟民意是背道而馳的,所以後來綠營又再改成鐵籠公投
cdx wrote:因為公投前就被大法官...(恕刪) 命題被強制修改後 還是很多人去投票耶不滿可以棄投表示反對啊 這樣就會變成民意不支持專法結婚了所以我可以當作是 民意明顯高度贊成專法結婚了 可喜可賀放鞭炮
因為大法官作死,把範圍定死了,只能兩害相權取其輕,設立專法,不然大多數民意應該是連專法都不該有,過個幾十年再說.要治本就要下架這批大法官,換一批大法官上來,不過這需要很長一段時間-除非這批大法官有人中途掛點或是做壞事被關,那另當別論.
imhung wrote:大法官作死,把範圍定死了...(恕刪) 這個可能才是問題的主因因為大法官的釋憲文 現在 雖然文字上寫 等同憲法但是 因其能修改法律 所以 實質上等同制憲 凌駕於憲法之上(因為憲法修改門檻太高)且 大法官 甚至能夠給一個落日條款 限制了"時間"即便 有公投這種 理論上 應該相當於全民立法(就本質來說 應該大於代議士立法的權限(憲法亦屬之))但是 位階上面 在中華民國是小於憲法的(自然也小於大法官的"小團體"立法)也就是說 限制了法律的討論空間且 因為執政者與立法者 是同一政黨所以 就會有像是這幾個公投議題:同志專法/以核養綠變成了"形式公投" 執政者以形式方式執行公投結果其意旨卻是公投的反向思考這樣公投變得毫無意義....試想 同志專法 明明是希望能專法專立 不同於民法的處理形式但是 卻被以一部3/4 參考民法規定的專法敷衍以核養綠 更被限縮在 把文字的"非核家園" 條款給廢除但是 執政者卻更明白表示 非核家園的日期仍在新的核能重啟仍是遙遙無期最後 執政者更將公投置於"鐵籠"之中變成了在野時要公投 執政時要鐵籠的荒謬劇
阿愈 wrote:命題被強制修改後 還是很多人去投票耶不滿可以棄投表示反對啊 這樣就會變成民意不支持專法結婚了所以我可以當作是 民意明顯高度贊成專法結婚了 可喜可賀放鞭炮 棄投表示反對抗議,能被記載成抗議票嗎?抗議的多,這個公投能取消嗎?不能的話 那棄投...只是更爽了想要投票通過的人多數台灣民眾並不希望同性婚姻過關而是大法官強渡關山,只給民眾二種選項 入民法或立專法根本沒有禁止同性婚姻的選項,而投廢票或不投也不能代表抗議,一開始就是完全就是強迫中獎
我不小心 wrote:只給民眾二種選項 入民法或立專法...(恕刪) 對於這個做法 我並不覺得是大法官解釋文所導致的畢竟 中華民國已經承認了同性關係對於這樣關係衍生出來的種種問題要不就以通法解釋之 要不以專法處理所以 並不存在"不承認"同性關係的選項(即同性關係非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