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landhuang wrote:刑法第304條規定,透過強暴、脅迫,使別人做無義務之事,或妨礙他人行使權利,構成強制罪。你為什麼要故意忽略掉" 妨礙他人行使權利"這段呢?(恕刪) 個人記憶方式而以,我認為「妨礙他人行使權利」本身就是「使人行無意義之事」。就像「強暴、脅迫」的認定,如果超級大尾流氓,只是一個眼神可能就讓人感受到死亡威脅了,怎麼認定「強暴、脅迫」?所以我只以「無法律上原因+使人行無意義之事」記憶強制罪的要件。
cmvcf wrote:阻止他人把核廢料放在維多利亞,是否犯了強制罪(恕刪) 連舉例也不會,還想嗆人核廢料處理沒有專法嗎? 還是你以為核廢料不能用專法算是歧視,一定要用民法以一般廢棄物對待才是普世價值但就算是一般廢棄物,就可以亂放?維多利亞是國家的產業?還是私人的?亂倒垃圾甚至核廢料準犯法行為,阻卻違法行為,會犯強制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