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滿的大樓梯 wrote:
以前虐童致死是以傷害致死罪判刑
7年以上或無期徒刑
修法後虐童致死是
10年以上或無期徒刑
這樣叫減輕刑責?
是有閱讀障礙嗎?
至於殺童,本來就是殺人罪
沒有人說修法後殺童不能用殺人罪
不知道你們惡意解讀的目的是什麼?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483574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男子莊嘉億凌虐4歲女童致死,新北地院今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判莊死刑;合議庭於宣判後透過新聞稿斥責莊男泯滅人性,扭曲人類存在基本價值,導致女童體無完膚,是聯合國2公約所定「情節最重大之罪」,加上他犯後無悔意,且對弱小的兒童再犯可能性高、教化並非易事,是判死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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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不只閱讀障礙而已
才不久的事就選擇性失憶
不知道你們惡意護航的目的是什麼?
這位虐殺女童的莊嘉億因為一堆無人性的營救
應該有望改判10年
假釋後再出來殺人的機會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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