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ethe0214 wrote:買賣條件設定為每月奉養若干費用為對價,自然不用一次付買房的費用;至於國稅局查稅時只要能提供每月奉親的資金流向,以平均餘命來推算,應該也能適當規避贈與稅的稅額。這跟政府推"以房養老"是一樣的,只是角色從銀行變成自己的兒女。 那這樣子操作, 房子可不可以算用買賣, 增值稅就可以引用成買賣的自用10% , 而不是一般的20%嘍??哇哇哇這樣很讚耶, 可以操作的空間就很大只是國稅局查核的金流會很嚴對吧?? , 每月匯款等等紀錄??
smax155 wrote:那這樣子操作, 房子...(恕刪) 房子當然是買賣,只是把"扶養義務債務化",這跟買賣房屋只付頭期款,其他的分期付款道理是一樣的。只是國稅局當然會盯著金流看,所以一定要做到:買賣合約公證、開立與債務同額本票(甚至是設定抵押權給被權利人),約定的奉養總額不能與買賣價金有明顯價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