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嗆謝國樑:沒經過法院判決,就整碗給微風, 要給人家什麼剩菜殘羹?

katokikyo wrote:
去把當初蓋二三四樓的...(恕刪)


是“增建”

基隆市府委任律師有拿出相關文件證明了
JasonQ wrote:
這是依附在一樓產權範...(恕刪)


「獨立出入口」完全沒有提到「出入口的產權」,所以只要有獨立出入口就可以,不管出入口產權是誰的
lovejerry999 wrote:
最早的契約中,地上建...(恕刪)


市政府跟大日簽訂的契約跟NET無關

請問,我跟我妹簽一個契約,說把你家的房子租給我妹,請問你家的房子就歸我所有嗎?
rexjian
你發這個言是在搞笑嗎?市府跟大日的契約如果與NET無關,那是誰授權NET在公有建物上增建商場?你指控NET竊佔國土?
在這些人觀念裡,二房東跟房客簽的合約,效力可以超越原屋主跟二房東簽的合約。
yurue wrote:
市政府跟大日簽訂的契約跟NET無關

請問,我跟我妹簽一個契約,說把你家的房子租給我妹,請問你家的房子就歸我所有嗎?

你是不是連這案子真正的房東是誰都搞不清楚???
你下面這句說的你家就是市政府,我就是大日,我妹就是NET
那房子怎麼會租一租就不是市府的了???
退一萬步,就當整個都是你市政府的好了,你市政府房東可以自己破門進入還有人在住的租客房間內、自行驅趕走租客、也不管租客在屋內還有的家電財產,全部都收歸己有?有這樣的嗎?

都不用透過司法機關判決下來,取得執行名義後再按照法院賦予的權力去處理? 那法院是幹嘛用的?市政府的權力有這麼大嗎?
yurue wrote:
市政府跟大日簽訂的契...(恕刪)


NET是協力廠商,
非契約當事人,但需受契約內容拘束。
拿鐵加糖 wrote:
退一萬步,就當整個都...(恕刪)


大日公司有拒絕交付過嗎?
拿鐵加糖 wrote:
退一萬步,就當整個都...(恕刪)

1.在合約中NET 不是租客,只是協力廠商
2.市政府是跟大日簽約,不是跟NET簽約
3.大日沒拒絕點交
4.若是市政府的合約到期了,市政府還不進行點交,那就是市政府瀆職
5.你的思想就是賴皮寮的邏輯
拿鐵加糖
就當你講的都對。net就當是無權佔有者好了,你偉大的市政府憑的是哪一條可以不用司法的裁判直接深夜破門驅趕、沒收他人的財產?明知有產權不明的糾紛,明知有司法機關的路可以走,偏偏要深夜動用私刑處理。
myron0319
一般所謂房東的入侵住宅罪的前提是指合約尚未終止就進入房子,但是現在合約早終止了,與大日的合約中也註明合約終止後,產權歸市政府所有,市政府進入自己的房子還要徵得霸佔房產的財團同意喔?
yurue wrote:
市政府跟大日簽訂的契約跟NET無關...(恕刪)

那同理,NET若有跟大日簽約的話,是否就表示跟市政府無關?
那塔綠班跟NET 在哀嚎的什麼NET有二到四樓的產權的議題,對市政府來說是否也是不存在了?
那麼市政府的作法有何不對?
NET有意見他要自己去跟大日吵,霸佔公產還有道理的啊?
你總不能說市政府跟大日簽訂的合約跟NET無關,但是NET跟大日簽的合約就跟市政府有關了?
第一次看到私人企業間簽的合約的效力能夠凌駕到政府法令頭上
拿鐵加糖
民事糾紛直接動私刑處理就是不對。
myron0319
什麼叫私刑?時間到了就要點交不是嗎?合約一方的大日有拒絕點交嗎?沒照合約走才叫私刑吧!還是是否是私刑是由党說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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