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滿的大樓梯 wrote:
就依產權說好了

基隆市政府2月5號才去登記產權

警察2月1日破門時有產權?

基層警察這下子完蛋了


不會完蛋
只要員警把一些東西交出來轉做污點證人就好
滿滿的大樓梯 wrote:
就依產權說好了
基隆市政府2月5號才去登記產權

我比較好奇另一個問題
既然2/5才登記的產權
那2/5之前營業狀態下
那個公共安全、消防安全的申報要如何執行???
還是這是一個沒有通過公、消安就營業的場所???

我在基隆繳稅繳了十年了
我關心自己縣市的公共利益問題
不是單純來看戲的
沒有想維護誰
只是這個OT案和我廿多年和政府合作的樣子很不一樣
OT續約轉ROT更是空前一絕
迷失的缺口 wrote:
我比較好奇另一個問題...(

那2/5之前營業狀態下
那個公共安全、消防安全的申報要如何執行???
還是這是一個沒有通過公、消安就營業的場所???

恕刪)


有申請使用執照,所以有通過公、消安
yurue wrote:
強盜罪嫌

這個是 公訴罪
到現在還是他字案....
你說這個會告成?

-----
不然就是基檢 或北檢 失職
強盜罪,是五年以上重罪
主嫌(謝市長)還可以加重刑責
"證據確鑿" 怎麼還不起訴?
yurue wrote:
有申請使用執照,所以...(恕刪)

沒有所有權人會有點小問題 ^^
底下的部分可以依契約
所有權人委託受託單位執行營運
所以很明確
但樓上的部分...有使用權狀但沒所有權人..要如何授權?

有限的經驗中
就遇過政府房舍轉移的過程
例如A局處出資委託B局處共同新建的建築
為了避免房舍閒置、增加效能
A局處在工程進入尾聲就招標委託
B局處則是以另外的案件委託廠商興建
點交時其實很亂...是廠商->B局處->A局處->受託廠商我
我點交到的物件完完全全是A局處出資所有
但我第一次申請公消安時
得拜託A局處承辦去請B局處長官用印授權
因為大家都知道你是所有權人的A局處,還沒拿到權狀
我的契約是A局處和我簽訂的,無法證明物件為A局處所有的情況下
我就不能拿著我的契約(上面地號、地址該有都有)還有當時核發的使用執照去申請公、消安

另外拿到使用執照時的那個"通過公消安"
和後面裝修可能會申請的裝修審查(不管是簡裝還是室裝)
以及往後公共場所營運後需要定期申報的公、消安
完全不是同樣的東西喔
建築審整體、各自空間有各自的送審條件和頻率
樓主是NET的公司派來的?
到底站在基隆人還是NET方?
不厭其煩一直開樓為NET講話,
為達目的不折手段??
chobitset
感覺這種推別人上前線的模式比較像塔綠班,反正死的net[笑到噴淚]
dgame wrote:
這個是 公訴罪
到現在還是他字案....
你說這個會告成?[]

-----
不然就是基檢 或北檢 失職
強盜罪,是五年以上重罪
主嫌(謝市長)還可以加重刑責
"證據確鑿" 怎麼還不起訴? [])


檢察官還在釐清2-4樓的產權歸屬。

雙方都沒有所有權狀,檢察官無法第一時間確認產權
基隆東岸商場,跟林右昌沒關係?

就是這棟樓。
我懷疑跟8年變動權利金為0有關

余治明也針對林右昌部長秘書游本明說「廠商的變動權利金受到疫情衝擊,怎麼可能會有超額利潤」一事回應指出,此段言論完完全全都在說謊,疫情衝擊也是2020年發生的事,但過去8年的「變動權利金」都是0元,請部長說明為什麼8年都是0元,並質疑到底是誰在移花接木、扭曲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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