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od0819 wrote:
「財政部關務署長彭英...(恕刪)
不對,你曲解了相關規定
駐外人員返國攜帶酒品的規定,與一般民眾相同的部分在於免稅額度
差異在於可攜帶的數量
並不是完全比照一般民眾的規定
在這次事件上,蕭美琴是依法、依規定報關申請,沒有瑕疵
第一時間沒辦法面對問題解釋清楚的外交部要擔負的責任比搞不清楚狀況的名嘴還要多

又不是第一次。記得上次有人搭飛機,回國滿載而歸。


都依法、沒任何特權
一定是認知作戰。
滿滿的大樓梯 wrote:
關稅法49條
「下列各款」哪一項有提到菸酒?
cm4430 wrote:
哪來的雙標?又在造謠帶風向。
依法就是駐外人員可以帶回私人的酒品,依法就是不用查驗,依法就是會被課稅。
Phookie-BB wrote:
如果本來就不需要酒商執照,外交部有需要另外特地行文提醒?
外交部是吃飽沒事幹? 此地無銀二百五?
再說入境時就限定每人一公升免稅,但額外最多再5公升要申報
蕭美琴帶入的私酒有近15公升
蕭美琴憑什麼比別人多了快3倍的額度? 這不是特權,什麼是特權?
難道你有這額度嗎? 你能帶15公升私酒入關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