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美琴攜入私酒,財政部:💕公文為真,💕打臉外交部

blood0819 wrote:
「財政部關務署長彭英...(恕刪)


不對,你曲解了相關規定

駐外人員返國攜帶酒品的規定,與一般民眾相同的部分在於免稅額度

差異在於可攜帶的數量

並不是完全比照一般民眾的規定

在這次事件上,蕭美琴是依法、依規定報關申請,沒有瑕疵

第一時間沒辦法面對問題解釋清楚的外交部要擔負的責任比搞不清楚狀況的名嘴還要多
看不慣01
陳健仁臉好腫哦!
Blues0722
要不要查驗申請本來就是蕭的權利, 沒人說有問題, 只是外交部對這樣的申請卻第一時間反應是假消息?? 這才是令人不解的地方!!
又不是第一次。記得上次有人搭飛機,回國滿載而歸。
超買,超買


只是酒買比較多,這些在野黨,叫什麼都依法、沒任何特權


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2404220055.aspx
社群網站聲稱副總統當選人蕭美琴要求關務署免私酒查驗。財政部長莊翠雲今天在立法院回應立委質詢時表示,蕭美琴奉調返國申請自用酒品通關,經審核符合相關規定,並沒有特權,所有駐外人員都循此程序。

還是專心打 徐比較重要。一定是認知作戰。
就駐美辦事處 對於 如何 處理海運貨物的知識為 0 ????

不然
怎會出現這種不可能發生的問題 ........
要不要禮遇通關 .... . ??
要不要關稅 ... ???
怎樣申報 .... ???
運費公出 .... ???

辦事處 配合哪家報關行 有能力處理 ?????

以前怎做 .... 現在還是這樣做 .....
一個辦事處對於大使離任 ......
後續處理狀況是這樣 ......

那這單位 不是怪 ???
就是 難 ????

駐美辦事處 對於這件事 很難處理 !!!
cm4430 wrote:
駐外人員帶回私酒合法合規不需酒商執照,而且比照海關超過一公升之外的全部會課稅。連黃偉翰都覺得去質疑這件事情的人很怪,帶回價值36000元的私酒是要如何轉賣?

現在可以確定跟肯定的就是你在造謠帶風向。



如果本來就不需要酒商執照,外交部有需要另外特地行文提醒?
外交部是吃飽沒事幹? 此地無銀二百五?

再說入境時就限定每人一公升免稅,但額外最多再5公升要申報
蕭美琴帶入的私酒有近15公升
蕭美琴憑什麼比別人多了快3倍的額度? 這不是特權,什麼是特權?

難道你有這額度嗎? 你能帶15公升私酒入關嗎?


Phookie-BB wrote:
如果本來就不需要酒商...(恕刪)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自用物品,指曾在駐在地使用之日常自用或家用物品,其範圍及品目如下:
一、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免徵進口稅之品目。”

這是在指課稅辦法同入境旅客相關規定

不是指可攜帶的數量限制

你把兩件事混為一談,一股腦地認定蕭美琴濫用特權,所以不能客觀的做出判斷
Phookie-BB
JasonQ 你覺得震旦行老闆是一般人嗎? 你覺得一般人有酒商能進口超過5公升的資格嗎? 你覺得一般人能享有蕭美琴攜酒14.35公升入關的資格嗎?
Phookie-BB
JasonQ 早問你蕭美琴是菸酒商嗎? 你不敢回答? 所以一直跳針嗎?
HS88 wrote:
就駐美辦事處 對於 ...(恕刪)


不對

駐美辦事處的公文是正常做法,本來就應該依據相關規定向權責單位拿到許可公文,以利第一線負責報關課稅的基層人員後續作業流程。

有問題的是外交部第一時間採取卸責而不面對問題的態度,還想把問題推給名嘴造假、境外認知作戰...

導致一群人誤認外交部為了掩飾特權而想出莫名其妙的理由....
美國報關是怎樣 ???
人不在美國 ...... 可以報關 ?????

如果是 駐美代表處 幫忙報關 .....
哪怎會有那抹多破事 ????

那到底是誰幫忙報關 ???
收件人 誰 ????

蕭美琴 ???
我要是關務署的職員 ..... 看到大名
直接 禮遇通關 !!!

神經病 !!! 我哪敢得罪大神 ?????

酒的數量 與 稅金 是重點 ??????????
重點是 收件人 是誰 ????

如果網路上報驗資料正確
但是 酒品數量卻都是1罐 !!!!!

這種情況 就不是自己喜愛了 !!!!!
對於酒 ..... 喜好不可能那抹多元化 ......
啥酒都喜歡 .... 啥都來1罐 !!!
滿滿的大樓梯 wrote:
關稅法49條

「下列各款」哪一項有提到菸酒?

下列各款如果沒有提到菸酒,你等於就是在說菸酒必須走一般人的進口方式
那蕭的就完全不可能合法了,!不然什麼方法可以帶酒回來?

cm4430 wrote:
哪來的雙標?又在造謠帶風向。

依法就是駐外人員可以帶回私人的酒品,依法就是不用查驗,依法就是會被課稅。

依哪條法不用查驗跟許可?
兩位還要打混仗????昨天就有貼過的東西
政府派駐國外人員任滿調回攜帶自用物品辦法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自用物品,指曾在駐在地使用之日常自用或家用物品,其範圍及品目如下:
一、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免徵進口稅之品目。
第49條第一項第三款自用物品及第三款的由財政部訂的辦法就是上面這款
自用物品酒類的免稅範圍就是跟一般人一樣,那超過要不要查驗跟菸酒進口許可?
進口酒類查驗管理業務問答
6.依規定免檢附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及免辦理衛生查驗之通關代碼為何?
答:
(二)依財政部104年12月24日台財庫字第10403797700號公告「適用輸入規定463、467、W01之案件,依規定免檢附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及免辦理衛生查驗之通關代碼」如下:
-------------------節錄--------------
3.依財政部101年12月26日台財庫第10103736720號令規定,進口供自用之菸酒貨品數量未逾下列規定者,無需檢附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通關代碼:DN000000000003。
*菸:捲菸5條(1,000支)、雪茄125支、菸絲5磅。
*酒:5公升。
4.經財政部核符「關稅法」第49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者,憑財政部核發之同意文件進口,無需檢附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通關代碼:DN999999999999。
5.經財政部核符「關稅法」第49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者,憑財政部核發之同意文件進口,無需向財政部申請進口酒類衛生查驗,通關代碼:DN888888888888。


所以符合第49條第3款駐外人員任滿回國,酒類再去用攜帶自用物品辦第3條跟一般人一樣的報驗稅辦法第11條,所以前提是兩個,而不是擇一,必須先在關稅法第49條第一項第3款的自用物品範圍內,而且經過財政部核發之同意文件,才能免驗跟進口許可
Phookie-BB wrote:
如果本來就不需要酒商執照,外交部有需要另外特地行文提醒?
外交部是吃飽沒事幹? 此地無銀二百五?
再說入境時就限定每人一公升免稅,但額外最多再5公升要申報
蕭美琴帶入的私酒有近15公升
蕭美琴憑什麼比別人多了快3倍的額度? 這不是特權,什麼是特權?
難道你有這額度嗎? 你能帶15公升私酒入關嗎?


蕭美琴是駐外人員,不是一般人。她本來就有特權。過海關時她走的也是公務通道。

不只她有特權,外交人員也都可以走公務通道。作業辦法

就算她不是未來的副總統也是曾經派駐美國的外交人員,她當然可以擁有一般人所沒有的特權。而且還是法律明文給她的。

不懂裝懂,說你在搞認知作戰帶風向你還死不承認。
mourningtw
感謝你承認就是特權,只是法律明文大概就是300萬明文規定一樣了
Blues0722
有資格那就不能稱作特權了!!
Phookie-BB wrote:
雙標? 蕭美琴免私酒...(恕刪)
不是説是阿共知作戰嗎?信口開河,這下翻船了。
Phookie-BB
所以一定是阿共叫蕭美琴帶私酒進來的...[^++^]
Blues0722
說不定是之前說被老共派人跟車, 嚇到要喝大量酒來壓壓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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