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日期: 民國 94 年 06 月 10 日
法規類別: 憲法
第 3 條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三、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goethe0214 wrote:
接受就沒有聲請釋憲的適格問題,因為你都接受了,就表示沒有爭議了,那來釋憲的合法性?!就只有臉皮厚又目無法紀的才會說出:"接受後可以釋憲"的鬼話。
不信?你去法庭上對一個亂告你欠他錢的人說:我接受欠債的陳述。看會不會被法院認為是你已自認,而判你敗訴該還債。
我覺得比較像是,兩個人爭扶養權,法院判給你,你老婆接受,所以小孩在你這,但不影響她想要繼續上訴。
因為還錢是一個動作就結束,而扶養則是持續的,而且一定要有人養,不能沒人養。
行政院持續按照法律行事,也是一個持續狀態,比較像是我舉的扶養例子,而不像是還錢一瞬間的動作。
所以我認為行政院接受但想上訴,這合理。
不過若上訴期間都想耍賴不遵守,那就不合理。
直到下次判決出來前,小孩都該歸你養。
直到下次判決出來前,行政院都該遵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