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期無效 wrote: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 41 條
各組候選人選舉得票數達當選票數三分之一以上者,應補貼其競選費用,每票補貼新臺幣三十元。但其最高額,不得超過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
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其補貼費用,應由該推薦之政黨領取;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候選人時,應共同具名領取。
根據民眾黨規定,選舉補助款3分之1歸中央黨部,3分之2可歸個人。
所以是政黨領走之後,再依照政黨自己的規定去分配。
我想民眾黨這原本用意是用在地方選舉,立委議員可能很需要這筆錢補貼自己選舉時的花費,但用在柯身上顯然不適合,他選總統不是花自己的錢,應該回捐給黨。
另外,其他政黨也是類似規定,政黨收到選舉補貼後,再依照黨規來分配給候選人和黨部,所以才會有馬英九、蔡英文,將選舉補助款回捐給黨這件事。

這張圖可以看出來,馬英九收到黨分配下來的選舉補助款,就捐回黨中央。
蔡英文收到補助款,部分回捐,部分設立基金會,部分做公益。
總之就是每個黨都會將一部份補助款給候選人,候選人要怎麼運用是他的事。
但這幾位候選人都沒有將錢拿來自己用,柯文哲這作法顯然會惹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