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u4852 wrote:所以是要修改公務員獎懲法條嗎 現在是用公務人員考績法而非 有刑責(或是有違刑法,即便只是緩刑)的公務人員懲戒法這兩者的差別是後者需要檢調"先"進行調查當然兩者也可以同時並行但是 基本上 有人自殺 而處理屍體不符程序就已經構成刑案的調查必要了
dgame wrote:現在是用公務人員考績法 所以提這個是有要修法嗎?沒有的話其實適用所有公務員,所以說提這個意義不大,如真認為法有問題,那就修法吧,看公務員保護傘要降到哪裡,最好連縣市長這部分也應一併修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