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謝宜容一次記兩大過免職是符合公務人員考績法哪一項?

hu4852 wrote:
所以是要修改公務員獎懲法條嗎

現在是用公務人員考績法
而非 有刑責(或是有違刑法,即便只是緩刑)的公務人員懲戒法

這兩者的差別是後者需要檢調"先"進行調查
當然兩者也可以同時並行
但是 基本上 有人自殺 而處理屍體不符程序
就已經構成刑案的調查必要了
dgame wrote:
現在是用公務人員考績法

所以提這個是有要修法嗎?沒有的話其實適用所有公務員,所以說提這個意義不大,如真認為法有問題,那就修法吧,看公務員保護傘要降到哪裡,最好連縣市長這部分也應一併修才行
dgame
當然不需要修法,因為現在的狀況是 他犯了罪,沒有檢舉人(他字案),也沒有檢察官想出頭(畢竟出頭會得罪民進黨內大老);但是 勞動部可以檢舉他
hu4852
建議你先搞懂大家談甚麼你談什麼,你就是公務員條款不敢動也不能動轉而談其他,轉來轉去的無聊至極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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