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ntinger wrote:被別人知道自己有辦卡跟被別人知道自己連署罷免某政治人物有什麼能比性的嗎? 完全不懂你在胡說八道什麼不管要不要附身分證罷免發動單位都是拿到你連署人的連署書而且也沒有修法要公布連署人個資是要比什麼?真是在胡說八道
kantinger wrote:如果沒有證件影本之後被問起否認不行嗎?就問如果被罷免的立委用調查權能不能去調閱去對順便叫幾個問問能不能? 真不知道你在胡說八道什麼------------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民國 112 年 06 月 09 日 ) EN第 23 條依連署方式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應於選舉公告發布後五日內,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請為被連署人,申領連署人名冊格式,並繳交連署保證金新臺幣一百萬元。中央選舉委員會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定期公告申請人為被連署人,通知被連署人應於公告之次日起四十五日內完成連署,並函請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於連署期間內,受理被連署人或其代理人提出連署書件。但補選或重行選舉時,應於公告之次日起二十五日內為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於選舉公告日,年滿二十歲者,得為前項之連署人。連署人數,於第二項規定期間內,已達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者,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定期為完成連署之公告,發給被連署人完成連署證明書,並發還保證金。連署人數不足規定人數二分之一者,保證金不予發還。被連署人或其代理人應依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之連署人名冊及切結書格式,於連署期間內依式印製,徵求連署。連署人連署時,並應附本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同一連署人,以連署一組被連署人為限,同時為二組以上之連署時,其連署均無效。
kantinger wrote:chihun...(恕刪) 你連署誰都一樣,選上看你沒連署給他一樣不爽就算給你全部候選人都一視同仁全部連署,他還是一樣不爽人小氣格局小,你防什麼都沒用…戒手機戒網路住到深山裡去,連投票都不要投,這樣最保險
kantinger wrote:立院調查權有受個資法限制?如果個資外流個資法能怎樣? 調查權不是被釋憲否決了嗎..現在立院有調查權?? 你鬼打牆是嗎??個資外流就法辦阿,不然個資法是在幹嘛的,立法立好玩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