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B HO wrote:
不知道是不是自己腦子壞掉了,....?
有自信一點,把問號拿掉。
刑事訴訟法第 240 條規定:「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麥當勞身為雇主,知道發生性犯罪本就應該立即報警告發犯罪,而不是單純開除當事人。
同法第 228 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這個案件拖這麼久,檢方本來就有責任,台灣目前的法律都是在保護被害人的人權,針對性侵、未成年犯罪,國家社福機構應該更積極介入輔導、協助被害人才對,鬼島司法,以後應該會發生私法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