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歲少女疑遭麥當勞主管性侵走絕路 士檢 "沉痛" 說明偵辦進度.. 但美國原已有判例..

JOB HO wrote:
不知道是不是自己腦子壞掉了,....?

有自信一點,把問號拿掉。
刑事訴訟法第 240 條規定:「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麥當勞身為雇主,知道發生性犯罪本就應該立即報警告發犯罪,而不是單純開除當事人。
同法第 228 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這個案件拖這麼久,檢方本來就有責任,台灣目前的法律都是在保護被害人的人權,針對性侵、未成年犯罪,國家社福機構應該更積極介入輔導、協助被害人才對,鬼島司法,以後應該會發生私法正義。
JOB HO
你說「鬼扯」,建議你明確的指出來哪一句鬼扯,這樣子比較好,要不然我都不知道我到底哪一句鬼扯。就像有人說我殺人了,但是一直不告訴我,我到底殺了誰,我都不知道要怎麼證明我沒有殺那個人。
Kevin567
針對波波一事,是我講錯,我鬼扯。
「少女今年3月向台北市警局婦幼隊報案,由士林分局警方偵辦,今年5月移送士林地檢署偵辦」

現在都12月了,這叫積極偵辦中??
Blues0722
在檢察機關的認知中, 在少女還沒結婚生子前偵辦就算是積極偵辦!! 弱小的民眾該對檢察官感恩載得的跪下來謝恩了, 哪還能抱怨??
麥當勞報不報警怎會不重要呢?
如果被害人的報警晚於麥當勞得知性犯罪的時間,代表麥當勞非常消極啊,況且麥當勞本身會有民事侵權行為的雇主責任,民法第188條第1項前段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僱用人麥當勞因為該犯罪行為人在公司利用職務侵害該被害人的人格權、貞操權,麥當勞的選任監督即有過失,麥當勞本身就要負民事責任了,怎會沒事?況且麥當勞身為僱主也有保護員工的義務與責任,建議被害人家屬找律師吧。
JOB HO
這件事麥當勞應該還賠得起,如果只是一個3、5個僱員的小企業,經得起這種折騰嗎?
JOB HO
麥當勞今天被台北市勞動局裁罰100萬,麥當勞也是甘願受罰, 但是我不負責任的猜想,當風頭過去後,麥當勞應該會提行政訴願,可能100萬的裁罰就取消了,畢竟法規對企業的規範太寬鬆且籠統了。

美國本土也曾發生類此事件。
JOB HO
那你要不要看看印度勞工呢?
Kevin567
原因之一:只會比爛,不會比好。在台灣還要比印度勞工啊?那以後你老闆給你減薪,會不會直接對你說,你看印度勞工才領多少。還是你就是那種無良老闆?
大財團,政商關係特強。
無論顏色的高層、媒體.....應該都難說話。

人微言輕的我,為了這位弱勢的小朋友 : 先戒了這台式速食。
ysl_66
我意亦如此,不吃叔叔的了,想吃就去爺爺的店吧。
alazif
老實說叔叔的店,我已經吃不起了。
JOB HO wrote:
不知道是不是自己腦子壞掉了,怎麼我好像對每一樓的發言都有意見呢?


你沒任何證據,已經好幾次發言懷疑被害者有習慣性說謊。

這就證明你腦子壞掉了,該適可而止了。
JOB HO
我不是懷疑她有習慣性說謊,我是說有這種可能,並且她並沒有受傷,她自己就可以去報警,麥當勞去報警,麥當勞可以替他做筆錄嗎?
Kevin567
我不是懷疑你邏輯有問題,我是說有這種可能。[笑到噴淚]
JOB HO wrote:
不知道是不是自己腦子壞掉了,怎麼我好像對每一樓的發言都有意見呢?


面對一個未成年女孩的求救,第一時間是懷疑她有沒有說謊,真的是有點壞掉。

為什麼不能相信她沒有說謊?

如果在那當下麥當勞沒有腦袋壞掉而是選擇積極幫少女處理這件事,那少女也許走不到這一走。

少女走到這一步就是孤立無援。

不過又不是第一次了,網友習慣就好。
Kevin567
你是第三者,你信不信是你的自由。但套在僱庸關係就有問題。
Kevin567
未盡到事後的心理輔導,也許就是輕生的其中一個原因。結論:台灣勞工待遇比印度勞工好,但比美國差。[笑到噴淚]
我每次看到 "積極偵辦中" 這幾個字
都是 案件上新聞了
才能看到
我是不清楚 檢察官查案的順序
都要照排隊呢?
還是重大案件可以先辦?
一些證據不明確的小案就不起訴或緩起訴
騰出心力,趕緊處理重大案件
不然檢察官應該也會累死
歐貝拉之夢
押柯操作就是牠們趕緊處理的重大案件,至於牠們認為的所謂職場性騷擾,不過是一陣風吹過,毫無感覺
E.S.mobile wrote:
下輩子投胎在美國吧,少女!


台灣的麥當勞是仰德集團在經營,和美國本土麥當勞只是貼牌關係。
加油挖出性侵犯後台
看看是什麼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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