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樣子1450已經宣告民進黨要違法釋憲了嗎?如果可以這樣沒有符合程序正義, 那大如憲法, 小到民法都會翻掉!不要忘了 大法官只能解釋法律而不能立法,不要忘了 憲法本身即是來自立法院編修而成,不是由大法官立法的,誰都不能推翻這點!!大法官之所以能執行憲法解釋權, 也是立法院給的, 懂嗎!!當一個執政黨若不照法律走 ,那人民就可推翻政府!!那是多數人民選出的代表人民最大有膽可以試試喔!!
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看清楚是 立法院給的人事同意 ,是立法院給的大法官職權行使法,大法官可以給自己立法嗎? 當然不行我國到目前還是五權分立!!民進黨不要亂搞喔
kantinger wrote:立院能不能立法修法去限制大法官 修正案之前的憲訴法是2018年12月18日修訂的如果立法院不能修憲訴法那修法前的憲訴法也違憲?1958年7月11日,制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全文20條。同年7月21日,總統令公布施行[3]。1993年1月16日,修正名稱為《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並修正全文35條。同年2月3日,總統令公布施行[3]。2018年12月18日,修正名稱為《憲法訴訟法》,並修正全文95條。2019年1月4日,總統令公布,並自公布後三年施行[3]。2022年1月4日,正式施行《憲法訴訟法》。
frogman200z wrote:現在民進黨應該是要先申請暫時處分讓法律不生效然後申請釋憲 正解應該是賴總統 與立院妥協推出適當人選擔任大法官只要這樣 就沒有任何問題了 不是嗎?為啥捨本逐末 完全不想想看大法官的提名權給總統同意權給立院不是就說明了 司法應該執中不偏讓行政 與民意皆能有所依據?只想用偏門來解決問題那乾脆直接宣告大法官人選不受立院同意權約束就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