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llasoriginal wrote:
鬼島司法
弄錯對象了。
問題是"立"法,而不是"司"法,
惡法亦法,應該遵守。
法律規定就是這樣,法官按照法條去判,
最低刑期也是法律規定的。
前面有人質疑為什麼這隻狒狒算"野生"?
這是因為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的規定,保育類的,就算被圈養,也是野生動物保育法的範圍,
這隻狒狒是因為屬於"保育類",所以也就符合本法律,算是野生動物,
這裡的"野生"概念,跟一般人屬於圈養、或者自然生長,是不一樣的。
因為狒狒是保育類,所以就按照野生動物保育法來討論判刑責任。
而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1條第一項、第一款,對於捕獵、宰殺的行為,
本案不符合第18條的例外可獵殺,
用了第19條第一項第一款不得使用的爆裂物方式。
所以就用第41條第一項第一款來處罰,
罰則是6個月以上...也就是不能假釋的狀況。
公務員加重其責,這也有道哩,雖然只是個工友(技工),
但應該也稍微要知道自己管轄的責任,這是自我保護不良。
這,應該是立法上沒有周延的問題,司法判決本身法官沒有誤用法條。
我是覺得,本案應該主動由總統府進行特赦,
意思是:這樣的行為還是不當,但,審酌必要的行政考量,
免除其處罰。雖然是一個小事,但卻是行政去彌補立法不足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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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邏輯是這樣:野外天然的虎頭蜂,是不是野生動物保育法的對象?
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義的野生動物。
但能不能宰殺?可以。
因為,雖然屬於野生動物保育法所認定的野生動物,
但不在第18條限制宰殺的保育對象。
這是一件很奇怪的事,
跟一般人的理解不同。
但,我認為法官沒有誤用法條,而是法律規定就是這樣。
應該請立法院進行修法。救濟行為則由總統實施特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