圍捕六福村狒狒下令開槍 桃園市農業局前技工遭判刑8月

dallasoriginal wrote:
鬼島司法


弄錯對象了。

問題是"立"法,而不是"司"法,

惡法亦法,應該遵守。

法律規定就是這樣,法官按照法條去判,

最低刑期也是法律規定的。

前面有人質疑為什麼這隻狒狒算"野生"?
這是因為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的規定,保育類的,就算被圈養,也是野生動物保育法的範圍,
這隻狒狒是因為屬於"保育類",所以也就符合本法律,算是野生動物,
這裡的"野生"概念,跟一般人屬於圈養、或者自然生長,是不一樣的。

因為狒狒是保育類,所以就按照野生動物保育法來討論判刑責任。

而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1條第一項、第一款,對於捕獵、宰殺的行為,
本案不符合第18條的例外可獵殺,
用了第19條第一項第一款不得使用的爆裂物方式。

所以就用第41條第一項第一款來處罰,
罰則是6個月以上...也就是不能假釋的狀況。

公務員加重其責,這也有道哩,雖然只是個工友(技工),
但應該也稍微要知道自己管轄的責任,這是自我保護不良。

這,應該是立法上沒有周延的問題,司法判決本身法官沒有誤用法條。

我是覺得,本案應該主動由總統府進行特赦,
意思是:這樣的行為還是不當,但,審酌必要的行政考量,
免除其處罰。雖然是一個小事,但卻是行政去彌補立法不足的地方。

===

這個邏輯是這樣:野外天然的虎頭蜂,是不是野生動物保育法的對象?
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義的野生動物。

但能不能宰殺?可以。
因為,雖然屬於野生動物保育法所認定的野生動物,
但不在第18條限制宰殺的保育對象。

這是一件很奇怪的事,
跟一般人的理解不同。

但,我認為法官沒有誤用法條,而是法律規定就是這樣。
應該請立法院進行修法。救濟行為則由總統實施特赦。
那些抓綠鬣蜥的要小心囉
alou21 wrote:
那些抓綠鬣蜥的要小心囉

有牌的依法賺錢,
無牌的才該死。
這哪來的白痴猴子法官
這次事件就是告訴公務員不要雞婆
寵物保護法就是這麼棒
難怪台灣的外來種問題完全無解
就算拼著台灣生態滅亡的代價都要用最和平人道的手段來處理問題
台灣法官本來就一直都這麼垃圾阿
之前警察面對持刀的歹徒開槍,法官還要警察奪刀呢
tteffuB 特肥吧 wrote:

保育類動物名錄沒看到狒狒啊!

1140207修正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





東非狒狒算靈長目

只是…這樣的規範
讓我覺得這件事罰的不太合理

雖然這是六福村自己要承擔的風險跟責任就是了(這邊說錯了,倒霉的是下令的公務員,六福村似乎沒被提到被處罰了什麼)

人類這種生物其實腦子很有洞,一堆法律沒搞清楚就會踩雷,管人就算了,連動物都要按照人類訂的規範來分類保障,有時候真的很有事
tteffuB 特肥吧
警察包圍凶狠人類再擊斃也會被判刑。這樣就合理了。[翻桌]
sonadora
tteffuB 特肥吧 呵,對,常覺得這是很畸形的邏輯
回頭看一下新聞

當初射殺 這些人還排一排 擺笑臉拍照
說要給女兒看
的嘴臉被網友罵爆


然後現在 法官反而被罵爆!!

法官表示
網友 真難伺候


中時 當時新聞

東非狒狒落網渾身傷,官員第一時間卻喊先拍照
3月27日,東非狒狒終於在桃園楊梅富岡一處民宅「中槍落網」,可當下,現場官員卻似乎狀況外,不知道牠中獵槍子彈在先,而非後來的麻醉針才虛弱,居然還要求先拍合照,好傳給女兒看,並提供給媒體,該做秀影片事後也於網路瘋傳,掀起全台怒火。

林姓獵人表示,自己抵達富岡圍捕現場時,不僅有告知身分,還自稱是林務局合作進行外來種移除專案的獵人,並專程說明,自己持有的槍枝為自製獵槍「一旦開下去,可能就沒辦法了」且全程都與桃園農業局、六福村相關人員一起行動,因此他強調,大家都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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