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個人積分:3266分
                                                        文章編號:91306609
                                                     
                                                    個人積分:3266分
                                                        文章編號:91306627
                                                    1. 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錄音錄影)
如果是重大案件或被告要求時,檢察官應全程錄音錄影,除非有特殊例外。
若未依規定錄音錄影,原則上該筆錄的證據能力可能受到影響,甚至被法院認定為無效。
2.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與《檢察偵訊錄音錄影辦法》
明定「偵訊應盡量避免中斷錄音錄影」。
若有中斷,應記明原因,並在筆錄中記錄中斷時間與重啟時間,以保障程序合法性。
如果錄影中斷前有脅迫、誘導或不當對待
嫌疑人事後認罪,可能會被質疑其自白的自願性與真實性。
法院可能排除該筆錄作為證據(證據能力有瑕疵),特別是在無其他外部佐證下。
對比水母的16分鐘、沈慶京去年10月醫院訊問(都有公文紀錄)、柯文哲被威脅不雅影片、鏡檢的助攻,將心比心一下,誰還會認為這是正常的司法程序?這代表只要有一點點瑕疵,就可以被抓去關,然後刑期比殺人還長?
這不是民主法治國家該有的司法體制,這是獨裁的前奏。
至於其它的都老生常談,起訴書出來的時候就都知道了,要打臉的部分網路上一堆...
 
                                 
                                                    個人積分:875分
                                                        文章編號:91307619
                                                     
                                                    個人積分:3266分
                                                        文章編號:91308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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