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民意基金會民調:54%對北檢偵辦柯文哲案表現不滿意 42%同意京華城案是「冤獄」

北一女小綠綠 wrote:
郭正亮早就轉紅統了,
游盈隆後來跟白營混了,
你連這都不知道,
所以我才說你政治外行人...

民進黨一堆紅孩兒、內地萬老師
憨鳥連個屁都不敢吭
好了好了.....
摳腳大叔回去租地笑親
其實柯文哲的案子的情況,我舉例說明:


就像一個殺人案,



街道監視器清楚拍到被害人進入殺人犯家中,



從殺人犯家中搜到的日記,清楚記載他殺人的過程,



只是最後做案那把兇器找不到,



然後殺人犯卻一直喊冤說自己沒殺人,




但找不到兇器不代表法官就不能定罪,



還是可以從一些間接證據證明嫌犯殺人。
mltr
還舉例說明勒?笑死人[嘔吐][嘔吐][嘔吐]
錯了,貪污柯罪證確鑿,就算民調做到87%,還是貪污柯
北一女小綠綠 wrote:
其實柯文哲的案子的情況,我舉例說明:

真的很仔細,正反樣板都回應很棒,讓大家知道反骨得罪黨司法媒體會怎麼追究,黑道支持黨司法媒體會怎麼回報
北一女小綠綠 wrote:
其實柯文哲的案子的情況,我舉例說明:
就像一個殺人案,
街道監視器清楚拍到被害人進入殺人犯家中,

憨鳥又在鬼扯蛋
民進黨高官押人取供一年
指控某某人貪瀆
金流呢?
某時+某地+不詳
這種能當證據
大便都能吃

五成四不滿意台北地檢署偵辦柯文哲案的整體表現,二成七滿意
不滿意者比滿意者多27.2個百分點,差距整整一倍

這只是民調
憨鳥不要漏尿
北一女小綠綠 wrote:
你錯了喔,被民眾黨洗...(恕刪)

不是喔,不是這樣的喔~

EXCEL PAY全世界也就民進黨用來當收賄的證據

況且一堆人否認裡面的內容

還有請你快去租地啦~
北一女小綠綠 wrote:
笑死了,甚麼時候貪汙還搞民調,
那阿扁貪汙被收押的時候,怎麼不民調一下

被笑死了



扁收押/權貴犯法與庶民同罪 民調:6成7贊成銬扁
(2008/11/13 10:51) (來源)

台北地方法院合議庭12日上午裁定前總統陳水扁收押禁見,根據平面媒體所做的民調發現,有六成民眾認為,陳水扁被收押是因為貪汙事證確鑿,另外更有高達六成七的民眾贊成特偵組將阿扁上手銬,因為權貴犯法與庶民同罪。

善於利用媒體效應的陳水扁,11日在確定遭聲押時,「高舉帶上手銬的雙手,並高喊台灣民主萬歲」的舉動引起眾人關注,12日遭收押時,他還高喊自己是遭到「司法迫害」。不過,根據聯合報民調顯示,只有一成一的民眾相信阿扁的話。

相反地,有高達六成的民眾認為,陳水扁是因為貪污事證明確才被收押;另外也有將近六成民眾表示,檢調收押陳水扁的理由相當充分。

至於曾經貴為一國元首的陳水扁,竟然被公然上了手銬的,這一幕畫面也讓許多人印象深刻。根據蘋果日報所做的民調發現,有將近六成七的民眾看了大聲叫好,認為權貴犯法跟庶民同罪,本來就應該上手銬;不過也有兩成七的人認為,他畢竟是卸任元首,不應該給他上手銬。

聯合報的民調則顯示,有五成二的人贊成阿扁上手銬。至於陳水扁聲稱被法警毆打的部份,相信跟不相信的民眾相差懸殊,有高達六成三的民眾不相信,只有不到一成的人聽信。

民進黨12日痛罵檢調對待陳水扁的方式,根本就是在「糟蹋人權」,民意反應在聯合報的民調顯示,泛綠的民眾對此事件的看法相當分歧,有三成四的人認為這是司法迫害,但同樣也有三成四的人認為阿扁貪污確鑿。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有高達三成的泛綠民眾無法判斷。至於應不應該收押陳水扁,則有高達五成五的泛綠民眾一致認為,沒有這個必要。整體來說,泛藍支持者與中立民眾多數認為,陳水扁涉貪是收押的主因;至於泛綠支持者,則對於他入獄一事的情緒就顯得較為複雜。(新聞來源:東森新聞)
北一女小綠綠
聯合報民調不就藍媒民調[笑]
柯文哲就是貪污犯啊,有開過公司的或曾做過帳的或是有點會計經驗的,一看那些柯自己跟民眾黨的爛帳就知道有A,這東西有就是有沒有就是沒有,哪能用民調決定黑白
北一女小綠綠 wrote:
其實柯文哲的案子的情況,我舉例說明:
就像一個殺人案,
街道監視器清楚拍到被害人進入殺人犯家中,
從殺人犯家中搜到的日記,清楚記載他殺人的過程,
只是最後做案那把兇器找不到,
然後殺人犯卻一直喊冤說自己沒殺人,
但找不到兇器不代表法官就不能定罪,
還是可以從一些間接證據證明嫌犯殺人。

就像一個殺人案,
(沒有)街道監視器清楚拍到被害人進入殺人犯家中,
從殺人犯家中搜到的日記,(也沒有)清楚記載他殺人的過程,
(加上)只是最後做案那把兇器找不到,
然後殺人犯卻一直喊冤說自己沒殺人,
(雖然)但找不到兇器不代表法官就不能定罪,
(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還是可以從一些間接證據證明嫌犯殺人。

某時地、不詳時地,無金流
法院得心證之理由,期待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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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86年度臺上字第3856號刑事判決:「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固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應包括在內,惟採用間接證據時,必其所成立之證據,在直接關係上,雖僅足以證明他項事實,而由他項事實,本於推理之作用足以證明待證事實者,且其如何由間接事實推論直接事實之存在,仍應為必要之說明,始足以斷定其所為推論是否合理,而可認為適法。」

最高法院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刑事判例:「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事實審法院復已就其心證上理由予以闡述,敘明其如何無從為有罪之確信,因而為無罪之判決,尚不得任意指為違法。」

最高法院113年度臺上字第774號刑事判決:「而各證據間,就待證事實之存否,能彼此印證、互為補強,輔以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而綜合判斷是否已達超越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自屬適法。」
Joseph.Yang wrote:
就像一個殺人案,(沒...(恕刪)


殺人案比較不好定論,畢竟是重刑,最常適用間接證據的是竊盜案。

可自行搜尋查閱相關判決書,不用像某些側翼網軍視而不見...

國外也有類似的案件,以日記和間接證據佐證,判決無期,請觀看Wi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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