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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憲法大綱》是清朝政府於1908年8月27日頒布的一部法律文件,確立了君主立憲制政體,確認了國民的一些基本權利,同時對君權進行了一些限制。
「君上大權」包括:
欽定頒行法律及發交議案之權,凡法律雖經議院議決,而未奉詔命批准頒佈者,不能見諸施行;
召集、開閉、停展及解散議院之權。解散之時,即令國民重行選舉新議員,其被解散之舊議員,即與齊民無異,倘有抗違,量其情節以相當之法律處治。
用人之權,操之君上,而大臣輔弼之,議院不得干預;
爵賞及恩赦之權。恩出自君上,非臣下所得擅專。
總攬司法權。委任審判衙門,遵欽定法律行之,不以詔令隨時更改。
司法之權,操諸君上,審判官本由君上委任,代行司法 。
不以詔令隨時更改者,案件關係至重,故必以已經欽定法律為準,免涉紛歧。
發命令及使發命令之權。惟已定之法律,非交議院協贊奏經欽定時,不以命令更改廢止。
法律為君上實行司法權之用,命令為上實行行政權之用,兩權分立,故不以命令改廢法律。
影響及評價:
《欽定憲法大綱》所確立的君主立憲政制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不失民主政治的成分,對當時人們思想起到不少的衝擊。但其未給人民帶來民主權利,只是使君權憲法化,因而激起朝野的不滿,立憲派也大失所望。如梁啓超認為:這個憲法大綱是「吐飾耳目,敷衍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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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此 謝主隆恩: (清.德宗)
皇上萬歲 萬歲 萬萬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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