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TAMAMA wrote:
這樣都可以護航被撈的...(恕刪)
我們護航啦,這我查的。
我可是泛藍的;只是我有什麼證據就說什麼。
只是說他有什麼可以不到場的理由就厲害了。
1. 法律規定:非強制,但有權利出席
權利:根據《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48 條,開標應允許投標廠商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出席。
自由選擇:廠商可以選擇不派人到場,這不會導致投標無效(資格不符)。
2. 不到場的具體風險(重要)
雖然可以不到場,但若發生以下情況,不到場的廠商將自動喪失權利:
無法進行優先減價或比減價:當所有廠商報價都超過底價時,機關會要求在場廠商進行現場減價。若您未到場,視同放棄減價與比價權利。
無法當場說明:若投標文件有不明確之處,機關可能要求當場說明。未到場者若無法及時澄清,可能導致標案被判定為不合格。
無法確認開標過程:到場可以監督開標程序的公正性,並即時知悉其他競爭對手的投標狀況與報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