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是反對政府粗暴通過服貿 不是反服貿

sun911 wrote:
服貿24條不就攤在那...(恕刪)


你連到底那一條出問題,都不知道,你如何可以洋洋灑灑打一篇,我服你了。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
各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應於院會交付審查後三個月內完成之;逾期未完成者,視為已
經審查。但有特殊情形者,得經院會同意後展延;展延以一次為限。

問題在於服貿協議是屬於法案、行政命令或他種,根本就是立法委員間有爭執的,所以學生才會提兩案監督條例。

知道什麼是行政命令、法、律、條例嗎??不懂嗎?弄懂再來發表你的高見,比較適合。
哔哩哔哩 wrote:
設置了一個退回服貿的前提,你覺真是反政府粗暴?
直接說反政府就好了...(恕刪)
反政府也是剛好而已啦
sun911 wrote:
服貿24條不就攤在那...(恕刪)


網站lag---刪除
其實立法院的學生團體跟國民黨也沒甚麼兩樣了,國民黨運用國會優勢要讓服貿過關
然而現在社會充斥的訊息又如何?支持服貿馬上被灌紅,那有誰敢發聲?
台灣是民主社會本應要有多元的聲音才得以存在,現在只有說話大聲才是正義
showhh123 wrote:
為何說黑箱服貿 ...(恕刪)


標題:「大學生是反對政府粗暴通過服貿 不是反服貿」

你知道佔領立院是去年就在籌劃了嗎?

用你的邏輯來想想吧。


https://www.facebook.com/events/500165293436973/

joizli wrote:
你連到底那一條出問題...(恕刪)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     依第四條第三項或第四條之二第二項,受委託簽署協議之機構、民間團體或其他具公益性質之法人,應將協議草案報經委託機關陳報行政院同意,始得簽署。

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其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其程序,必要時以機密方式處理

「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符合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第二項後段規定,只要送院會存查即可,不用逐條審議,事實上這是曲解法令,已違憲。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四條之二第三項明確規定,本條例所稱「協議」,係指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就涉及「行使公權力」或「政治議題」事項所簽署之文書,服貿協議不屬於這兩項,馬政府顯然擴大解釋。

協議已涉及法律 應經立院議決,馬政府硬要擴大解釋,依兩岸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協議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應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則報請政院核定,送立院備查。

馬英九刻意曲解此條規定,認定此協議是行政命令,送備查即可,但協議已涉及法律規定事項,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亦規定某些特定事項,應以法律訂定。

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規定,涉及兩岸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也因此,無論是服貿,還是未來的兩岸貨物貿易協議,都必須送立院逐條審查。

joizli wrote:

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規定,涉及兩岸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也因此,無論是服貿,還是未來的兩岸貨物貿易協議,都必須送立院逐條審查。


即便是你說的對的,OK?送立法院逐條審查。就依照你說的來

按章黨團協議,這個要求逐條審查,請問誰來逐條審查?是立法院的程序委員會,對不對?黨團協議就是這麼規定的。

現在的程序委員會,有11個國民黨,7個民進黨,1個台聯,敢問,民進黨有什麽機會能贏?

而即便是按照現有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一條規定

各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應於院會交付審查後三個月內完成之;逾期未完成者,視為已經審查。但有特殊情形者,得經院會同意後展延;展延以一次為限。前項期間,應扣除休會期日。

程序委員會自拿到案子到今天是不是已經過了三個月了?馬英九說的有錯?
---------------------------

到今天還不知道問題出在哪?很簡單,國民黨在行政和立法佔據雙重優勢,無論民進黨怎麼掙扎,拼行政,江宜樺是國民黨的,拼立法,立法院國民黨員佔據多數,民進黨就算絞盡腦汁也不可能贏,民主政治本來就是少數服從多數。
就本質來說,立法院審查的到底是什麽?民進黨一再強調是“實質審查”,而立法院本身就應當是形式審查,如果立法院實質審查,等於立法干預行政,不如撤掉行政院算了。

至於搶佔主席臺,迄今為止我沒在任何法律條文中看到立委可以搶佔主席臺的。
沉默的企鹅 wrote:
即便是你說的對的,O...(恕刪)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
各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應於院會交付審查後三個月內完成之;逾期未完
成者,視為已經審查。但有特殊情形者,得經院會同意後展延;展延以一
次為限。

請再看一下這個法條內容字眼,「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

服貿是行政命令嗎?你用什麼性質認定他為行政命令,還是有那一條法律授權給行政機關跟大陸協商,
它既然非行政命令何來三個月逾期未完成,視為已經審查?

既然非行政命令,就應該走一般立法過程,就如上述所提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四條之二第三項規定,
本條例所稱「協議」,係指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就涉及「行使公權力」或「政治議題」事項所簽署之文書,服貿是行使公權力嗎?服貿是政治議題嗎?那你憑什麼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來解釋。

所以小朋友才會要求訂定兩岸協商監督條例,而條例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條,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再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4條,法律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依你所說「程序委員會自拿到案子到今天是不是已經過了三個月了?馬英九說的有錯?」,你覺得這個說法合理嗎?


以下所附為行政命令相關法條,檢視一下你所講的,立法院應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來做審查,

那我就疑惑了,行政程序法第150條,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是那一條授權給它?請不要再跟我說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如果依行政程序法第159條所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那可能真的要等到統一那天比較可能。

行政程序法第150條
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
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
立法精神。

行政程序法第159條
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
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
般、抽象之規定。
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
性規定。
二、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
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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