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911 wrote:
服貿24條不就攤在那...(恕刪)
你連到底那一條出問題,都不知道,你如何可以洋洋灑灑打一篇,我服你了。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
各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應於院會交付審查後三個月內完成之;逾期未完成者,視為已
經審查。但有特殊情形者,得經院會同意後展延;展延以一次為限。
問題在於服貿協議是屬於法案、行政命令或他種,根本就是立法委員間有爭執的,所以學生才會提兩案監督條例。
知道什麼是行政命令、法、律、條例嗎??不懂嗎?弄懂再來發表你的高見,比較適合。
joizli wrote:
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規定,涉及兩岸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也因此,無論是服貿,還是未來的兩岸貨物貿易協議,都必須送立院逐條審查。
沉默的企鹅 wrote:
即便是你說的對的,O...(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