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ex0 wrote:
法律寫得很清楚
1/4立委提議
2/3立委同意
選舉人1/2以上投票,投票過半數同意,則通過罷免
你主觀覺不覺得被打臉,我不在意
普世價值的法律證明不是高門檻(你被打臉)
那就可以
罷免法證明的是在法律下,總統不是100%穩穩做4年,他可以透過某些方法提早下臺(門檻)。但罷免並沒有,也不能證明其門檻是高是低。
NBA三分球要在約7公尺以外才成立,要一球三分就是站在7公尺外進球。然而這規則不能證明進三分球本身的難度高低。
你如果要貼罷免法打臉,對象要找一個說「台灣罷免總統的法律不存在」的人。
一個無知的人對著照片上的太陽花說他查清這是香蕉,結果事後證明是太陽花,這叫打臉。
我說香蕉好吃太陽花難吃,你說香蕉難吃太陽花才好吃,這叫口味不同。
以上用邏輯分析差別又舉例教你了,所以我重申一次,要打臉要用無法反駮的事實,不是用主觀看法。
What man is a man who does not make the world bette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