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委員張景森的真心話!文林苑史上最kuso的一場社會運動

是啊,你要貼幾次啊?

除了那一條有沒有別招啊?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

你把它拿來當道路安全處罰條例來用,

真當自己是大法官囉?


newjohnpc wrote:
你到現在還搞不清楚...(恕刪)



芭樂068 wrote:
法規是建商有義務要詢問王家,但王家如果拒絕,建商可以切掉不要,法規並不是一定要包含王家的地


當初的懶人包就叫你不要看了,現在再爬爬文很難嗎?往上翻幾頁就有了

"王家的地在整個改建案完成後,因不再瀕臨建築線(就是俗稱的袋地),所以不能被切割出去"

原本這是要保護袋地地主的權利,結果被拿來變成袋地地主的貪婪護身符
有些人活的陰險卑劣,卻嘗盡了榮華富貴,就不要想死的心安理得!

Tom_Deng wrote:
從頭到尾王家無法被排除

就是為了保障他的財產權、生存權

排除王家=王家變死地、變廢墟

大法官解釋文針對的部分為部分條文不符比例原則,而非法律精神問題



您是說 無法建築的 袋地 不能算是 財產?? 不允許存在? 必須要強迫納入

那一些小到不行的崎零地是不是也都一定要納入?




那要不要 怕志玲姐姐以後太老嫁不出去..現在去把她給強娶回來?? 保障他耶..
Tom_Deng wrote:
引數隨便google...(恕刪)


原來你比都更處長還專業,這件事王家拒絕後,全看建商的意願


台北市政府都更處長林崇傑表示,「建商若願重新申請都更案的變更程序,可將王家劃出;但《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規定,若取得75%以上居民同意,建商可要求不同意者遷移,由政府代拆。 」

後面這段就是惡法

http://pnn.pts.org.tw/main/2011/08/15/%E6%96%87%E6%9E%97%E8%8B%91%E9%83%BD%E6%9B%B4%E9%99%B7%E5%83%B5%E5%B1%80-%E9%A0%90%E5%94%AE%E5%B1%8B%E8%B3%A3%E5%85%89%E9%9B%A3%E8%A7%A3%E5%A5%97%EF%BC%9F/


據2012年2月10日營建署與王家、已遷出戶、樂揚建設等一起召開的都更輔導會議,營建署都市更新組組長陳興隆所做出的三點會議結論,其中一點即提到: 關於同宗基地是否可排除士林王家之可行性疑慮,可透過王家簽署切結書,同意未來無法自成都市更新單元獲得解套

不只一個官都說可以排除王家

tzechiny wrote:
是啊,你要貼幾次啊?

除了那一條有沒有別招啊?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

你把它拿來當道路安全處罰條例來用,

真當自己是大法官囉?



對啊..因為你都看不懂啊...
為了一個已經成為定局也快完工的王家吵成這樣不累啊?
有些人真是不斷跳針耶,到底是哪裡有問題?

人家就叫你看釋憲全文了,去看一看再來回應嘛
不斷跳針王家的房子該不該被拆?

就跟你解釋袋地問題你還是要跳針...
真的很累,果然裝睡的人叫不醒,裝笨的人教不會.....

芭樂068 wrote:
原來你比都更處長還...(恕刪)


大絕招第二招

張飛打岳飛!?

本值還是不變

您看過您貼了甚麼嗎?

我覺得要貼東西

自己要先看過喔

芭樂068 wrote:
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規定


都市更新條例 位階比較大 還是 憲法比較大??

再問一次... 沒有經過人家的同意 強行 對別人的財產 做權利變換 算不算侵犯別人的財產權

Tom_Deng wrote:
大絕招第二招張飛打...(恕刪)


請明指出來錯在哪,而不要只是口花花佔便宜但啥都沒提出

newjohnpc wrote:
您是說 無法建築的...(恕刪)


除了鬼打牆

我不知道該怎麼形容

王家是不是居住在哪裡

排除王家後

王家是不是不能居住

原來您認定

排除王家,讓王家無法在世代居住的地方繼續居住,留下一塊無法使用,黃金變糞土的土地

才可以叫作保障財產權

你都敢說這種話了



反正都更法部分條文要重修

您一定支持

以後只要有錢,可以把你家附近的地全部拿來都更,把你困死,讓你無法居住,這樣才符合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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