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第162條規定:「全國公私立之教育文化機關,依法律受國家監督。」

petersonli wrote:
裝睡的人叫不醒


哈哈~
送你一句: 裝傻的人教不會
petersonli wrote:
管中閔兼職獨董 顧立雄:應獲台大同意才可執行職務...(恕刪)
來了,專業的出招了!
我就說嘛,何必去嗆記者?
人家提問題,是讓你有表現的機會哩。

不過看起來也還好...
違法,也是台大違法,因為是台大回覆太晚,聽說是暑假?
違法,就提訴訟,讓司法來解決。
這好像已經討論很多遍了?
其次,就算違法,還要看「是否影響遴選的結果」。
就像公職選舉,有前科的人也是可以參選啊,又不是說違法就失格。

唉,搞了半天還是在挑這些小毛病。
偉大的民進黨政府就為了這些雞毛蒜皮的小事情,在那邊挑起對立、製造內耗
已經搞一百多天了還在玩,非常好。
阿勇說如果府院介入就不必搞這麼久,不知為何還不介入、還在內耗?
選舉到了,全國人民都在看喔
petersonli wrote:
嗯,教育部有監督的...(恕刪)
您還在打游擊啊?
教育部派三位代表參加遴選,就已經在監督了!
如果覺得遴選有問題,請先處分這三位失職的代表!

petersonli wrote:
是呀,大學法第 3...(恕刪)


第九條還沒讀完嗎?

還不快回去讀

教育部再不好好聘任就要變裁量怠惰了
petersonli wrote:
裝睡的人叫不醒...(恕刪)

教育部始終沒有像樣的理由
更拿不出犯罪事實去舉發管中閔
現在好玩了..
「拔管案」不算行政處分

既不是處分,就沒有強制力,若沒有強制力,那....那....
阿..我想到了,這是黨意,一直以來都是黨意為依歸
拔管成功,大家升官發財,厲害了~我的黨

大馬1251 wrote:
教育部始終沒有像樣...(恕刪)


https://tw.appledaily.com/recommend/realtime/20180503/1346788

管中閔獨董爭議 台大教授:確實違法兼職

節錄:
台灣大學機械工程系教授陳炳輝也表示,由於以往曾發生教師兼職後未給予學校回饋金,故台大在2016年1月2日就已廢除教師兼職可以後補程序的條文,也就是不能事後追認,亦即必須簽訂產學契約跟回饋金契約之後,取得台大正式函告,教師才可以兼職;這次管中閔明顯違反先跑,去年6月中旬就兼任台哥大獨董等3職務,台大正式發函台哥大則是在去年10月2日。

petersonli wrote:
https://tw...(恕刪)


原來是違反校規啊

petersonli wrote:
管中閔獨董爭議 台大教授:確實違法兼職
節錄:
台灣大學機械工程系教授陳炳輝也表示,由於以往曾發生教師兼職後未給予學校回饋金,故台大在2016年1月2日就已廢除教師兼職可以後補程序的條文,也就是不能事後追認,亦即必須簽訂產學契約跟回饋金契約之後,取得台大正式函告,教師才可以兼職;這次管中閔明顯違反先跑,去年6月中旬就兼任台哥大獨董等3職務,台大正式發函台哥大則是在去年10月2日。...(恕刪)

4月28日,台灣大函請台大准許管中閔兼任台灣大獨立董事
5月2日,管中閔正式向校方提出兼職申請
5月3日,台大財金系第7次系教評會及第8次系務會議通過台灣大獨董兼職申請
5月17日,時任台大校長的楊泮池核准管中閔兼職申請
6月14日,台灣大董事會選任管中閔為獨董
顯而易見,管中閔得到台大核准之後,才兼任獨董,毫無疑義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規定,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都應該推定其為無罪。同條第2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據證據而認定之,如果沒有證據就不得認定該犯罪事實。

管中閔有無違法,法院才是職司審判之機關
陳炳輝算哪根蔥阿?
他講違法就違法唷?
笑死人..

彭文正才是真正涉及違法兼職,這有法院認證過的唷
106,訴,1572
原告於103 年起以臺大新聞所專任教授身分同時兼任營利電視
台之常態性節目主持人,自103 年12月1 日起每週主持時數
已顯逾法定兼職時數之8 小時上限
(縱扣除原告所主張之廣
告時間即節目實際播出90分鐘,亦同),且於104 年6 月前
並未向相關單位申請核可,其合法性本有疑慮






大馬1251 wrote:
4月28日,台灣大...(恕刪)


https://tw.appledaily.com/recommend/realtime/20180503/1346788

管中閔獨董爭議 台大教授:確實違法兼職


petersonli wrote:
https://tw...(恕刪)


教育部監督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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