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game wrote:
這個是這國法律很詭異...(恕刪)
除「國家機密」有法律明訂保密期限,「一般公務機密」並沒有法律明訂的保密期限。
ysan wrote:
麻煩文章不要看一半,後面還一段幫您貼出來:
法律規定「一般公務機密」之事項,主要係為 保護個人安全(如檢舉人身分)、隱私(如醫療、財務 等或犯罪紀錄等)或為確保政府機關行政運作(如人事 採購作業等),除政府機關行政運作過程須保密之事項 ,可於行政目的達成後予以解密外,其餘有關個人權益 之保護,並無完成期限,依法即應持續保密。 相關文號: 法務部93年8月9日法政字第0930027044號函
ysan wrote:
為什麼公文不適用個資法保護?
只要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項定義之個人資料皆受資料保護法資料保護!
而且並不是所有公文都可以傳閲,像採購案在開標前只有相關人員可以閱覽,相關機密公文也是,現在只要有個人資料,在公務機關處理上都會小心必免觸法。
ysan wrote:
「一般公務機密」那個法律或函釋規10年保密?
法務部函釋也對「一般公務機密」敘明「難明定最高保密期限」何來10年保密規定?
所有專科學校以上教師審定資料(含蔡英文總統)一直在保密為何要加上30年的保密期限?
現在你們所謂的保密30年是來自教育部回復陳學聖委員的公文,完全與蔡英文總統的教師審定案無關,而這保密30年只針對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臺教高(五)第107105740號函 主旨:「所詢蔡總統於任教期間升等論文及相關應備文件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這一份公文保密,時間到了也只有這份公文解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