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ray5438 wrote:
大大公司這樣定的契約工..屬於違法行為.
1. 只是勞工沒有去勞工局抗議而已
2. 就是因為越來越多企業這樣規避...所以台灣打工仔應該會越來越多.
大大肯定是為了 五斗米 因此忍氣吞聲不願意發揚正義吧.
謝謝..(恕刪)
硬擠出職缺
幫助失業的勞工來公司幫忙修剪花木、做簡單文書是怎樣違法?
你勞基法可以在去看熟一點
第二章第九條
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
不要刻意去疏漏特定性這一點,OK?
至於我的5斗米
說難聽的
可能是你這種有心抗爭者的3、4倍有餘
我PO過個人薪轉單,這方面就不累述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