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轉職!徐旭東:收費員只想領救助金


array5438 wrote:
大大公司這樣定的契約工..屬於違法行為.

1. 只是勞工沒有去勞工局抗議而已

2. 就是因為越來越多企業這樣規避...所以台灣打工仔應該會越來越多.


大大肯定是為了 五斗米 因此忍氣吞聲不願意發揚正義吧.

謝謝..(恕刪)



硬擠出職缺
幫助失業的勞工來公司幫忙修剪花木、做簡單文書是怎樣違法?
你勞基法可以在去看熟一點
第二章第九條
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
不要刻意去疏漏特定性這一點,OK?

至於我的5斗米
說難聽的
可能是你這種有心抗爭者的3、4倍有餘
我PO過個人薪轉單,這方面就不累述了

我失業的時候要靠自己的積蓄撐六個月找工作,而且還是突然知道自己要失業了。

收費員失業的時候給你六個月的遺散費找工作,而且提前幾年就告訴你要準備了。

到處找不到工作就認為政府有義務給你飯吃,乾脆要政府按月發養老金給你好了。

這社會真TMD的不公平。
Erichuangtw1980 wrote:
約聘工,合約到期,主顧雙方就各走各路,
當初政府和遠通簽約,是要遠通提供收費員多一些轉職的選擇和福利,
1. 拿5個月轉職金 2.遠通安排工作。
如果不滿意安排工作,就拿轉職金,大多數國道收費員不是如此選擇了麼?
如果遠通沒有照合約走,就提告,抗爭做什麼?


收費員是棄子..拿啥來告?
請問是誰跟誰簽約??
收費員要如何提告???



Erichuangtw1980 wrote:
國道收費員簽約是本來就註明解約後自行覓職,
遠通的合約保障只能算是政府提員工爭取到福利,算是國道收費員額外賺到的,
額外的福利覺得不夠好,就叫吃虧?


大大這樣說法小弟不能認同

1. 高公局 跟 遠通簽訂契約.. 契約內有保障收費員的轉職.
簽約了都可以不用做.
試問.
代辦費可不可以不用給??
用路人可不可以不繳通行費??

2. 高公局代表國家..國家為了人民服務有啥不對 ??
3. 收費員跟高公局結束工作契約..或許約上有自行覓職(大大很清楚.但是小弟不清楚)
可是.. 在轉成計程收費時...高公局有沒有對收費員開說明會.
有沒有提及如下....
依ETC契約收費員可選擇由遠通公司媒合工作(有5年工作權、及不低於收費員最後一年之薪資保障),或自行轉業由遠通公司提供5個月之薪水作為轉職補償金。

這樣算不算也是一種附約.. 公開的附約.....


4. 該怎麼做要依約就要依約做,做不到,就不要簽,
當初也沒有要給遠通,只是搞不懂就又變成遠通得標.....

5. 少了這9百多人失業直接由遠通轉職,可以減少一點點的失業率不是嗎?
高公局這樣的契約安排是沒錯的。

6.政府提員工爭取到福利,算是國道收費員額外賺到的。有啥不對與不好嗎?
值得大大在這裡提出?
依法依約就是要完成轉職....現在遠通違約了........ 不是嗎??
逼的收費員要上街頭抗議
所有人民都要接受這種轟炸.

遠通與高公局早日完成轉職不就好了

a. 一開始就應該提出無職缺無門檻職缺.而不是爭取才有
b. 遠通可以增加一些誘因讓收費員盡速接受轉職或失業補助
c. 高公局可以連續開罰 逼迫遠通 盡速完成轉職..要不然也可以增加國庫收入補貼國道損失.
d. 高公局答應的交通部聘員職缺?
f. 高公局答應的多元方案?
g. 高公局與遠通應該要落實真正關懷收費員轉職..不然離職率這麼高.

上面這些都沒有做到... 還有人敢說 高公局有監督與督導 遠通??


謝謝
CK300M wrote:
我失業的時候要靠自己的積蓄撐六個月找工作,而且還是突然知道自己要失業了。

收費員失業的時候給你六個月的遺散費找工作,而且提前幾年就告訴你要準備了。

到處找不到工作就認為政府有義務給你飯吃,乾脆要政府按月發養老金給你好了。

這社會真TMD的不公平。^++^


小弟也是
失業時只有2週 通知.

但是小弟本來就知道這社會 TMD的 不公平.
要比,
還有公務員福利18%...... 等等很多不平等的..

不用這樣比,

但是依約,該做的就是要做到, 要不然大家都不用依約來玩........

高公局不要給遠通代辦費
遠通也不要偵測我們上國道
我們也不用付通行費

國家因此一團亂.

這樣很好嗎??

不公平滿街都是...很多權貴 都會上新聞說自己不是權貴..

身家破億的, 很多都是說自己是平民
收費員也不就是收費員而已....
跟一般人是一樣的.


謝謝

array5438 wrote:
小弟也是失業時只有2...(恕刪)



怪了,一直提到當初政府約定的部分要兌現,沒兌現不就走法律途徑?認為自己有理就提告不是常識?

法治國家都不講法的嗎?法都不講那還提什麼約定?
愛雷島之心 wrote:
硬擠出職缺幫助失業的...(恕刪)



第 二 章 勞動契約
第 9 條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
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
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以大大所說不就是規避這一條

真正的愛心企業...應該不會吝嗇於聘用真正中低收戶.甚至身障人士吧?

請公司不要用契約工...直接轉正職.


另外小弟對大大薪資沒有興趣.
小弟只要能闔家平安,健康,穩定,生活快樂...錢夠用就好。

也在此恭喜大大 賺大錢。


只是單純針對事情論事情.

再次強調遠通依約應該完成收費員轉職.
不要讓新聞一直重複收費員抗爭. 很煩.....

官商勾結勾不完,但是也別演的這麼明白。
連政府官員都來幫財團護航這麼明顯.............

開罰就對了.....

小市民就罰到破產。
對財團就.....................鬆軟無力。
以戰逼和.......這種手法不是很常見。

何必這麼軟弱?




謝謝
singlegoo wrote:
怪了,一直提到當初政府約定的部分要兌現,沒兌現不就走法律途徑?認為自己有理就提告不是常識?

法治國家都不講法的嗎?法都不講那還提什麼約定?


小弟請教一下大大

1. 依約 是誰跟誰簽 ?? 當事人是誰 ??
2. 收費員在這合約中是哪種角色??
3. 依法可以提告是誰 ??
4. 收費員應該跟誰爭取自己應有在合約中的福利 ??



小弟深信一句話...

法律是用來保護懂法的人.

現在台灣有很多恐龍判決.
認為自己有理就提告不是常識?

絕對不是.....常識


謝謝
TMD的不公平就是讓你失業竟然還給你選項來著...

對安排的工作不滿意,還可以選擇拿離職金,真希望大家的雇主都這麼好心啊~

之所以給離職金選項就是讓不滿意的人拿錢走人,怪哉,這世界要找完全滿意的工作有那麼容易嗎? 同樣是要糊口而已,這些工作再讓收費員不滿意,也是你點頭就錄取了。我們自己去找工作每一個都要等雇主點頭才能做,有沒有搞懂其中的差別啊?

只要把新聞中的"收費員"三個字拿掉,大部份的人都會覺得這種優遇還真是超乎常理咧,難怪同情收費員的人是愈來愈少了,過了選舉後,恐怕連廣告版都上不了....

array5438 wrote:
真正的愛心企業...應該不會吝嗇於聘用真正中低收戶.甚至身障人士吧?
...(恕刪)


不要在那邊嘴砲兼幻想了

沒有什麼叫愛心企業

社會上只有慈善機關

那麼要求保障,一開始就不用去當契約工

工作很難找嗎?

剛剛下樓買東西

全聯正職2萬6起,缺很大咧?

一定要有保障兼3萬3起薪就對了?

CK300M wrote:
TMD的不公平就是讓你失業竟然還給你選項來著...

對安排的工作不滿意,還可以選擇拿離職金,真希望大家的雇主都這麼好心啊~ ...(恕刪)

如果台灣勞工跟對岸、東南亞一樣,該給的錢不給就砸廠燒店
那時雇主就可能會這麼好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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