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委員張景森的真心話!文林苑史上最kuso的一場社會運動

芭樂068 wrote:
據2012年2月10日營建署與王家、已遷出戶、樂揚建設等一起召開的都更輔導會議,營建署都市更新組組長陳興隆所做出的三點會議結論,其中一點即提到: 關於同宗基地是否可排除士林王家之可行性疑慮,可透過王家簽署切結書,同意未來無法自成都市更新單元獲得解套...(恕刪)


非事實,營建署已經發新聞稿否認,而且法律可以因為簽了切結書,就可以失效嗎?


但後續營建署發出新聞稿,說明是媒體誤解,報載營建署做做出文林苑都更案可由抗爭住戶切結排除於更新單元外之結論尚非屬實:

文林苑都更案 營建署尊重市府職權 [144]。

都市更新組
發布日期:2012-02-17
營建署於100年2月10日協助文林苑都更案不同意參加之地主,邀集臺北市政府及實施者共同參加都市更新個別輔導會議,進行對話溝通;營建署之個別輔導會議,是提供法令釋疑及各方意見溝通對話之平台,並不干涉或變更其他機關已決定之計畫。
近日報載營建署做出文林苑都更案可由抗爭住戶切結排除於更新單元外之結論尚非屬實;查會議當日抗爭住戶確有提出可切結排除之意見,惟該訴求並非營建署職權範圍,決議送請臺北市政府考量,特予澄清。
單位主管:陳興隆 組長
聯絡電話: 02-8771-2604
發稿單位:都市更新組



Erichuangtw1980 wrote:
可透過王家簽署切結書,同意未來無法自成都市更新單元獲得解套.(恕刪)


重點是,王家會簽這個切結書嗎?簽了就代表他家的土地要等個50年~100年才能改建了
PS:文林苑老舊後的改建...
有些人活的陰險卑劣,卻嘗盡了榮華富貴,就不要想死的心安理得!

金正嫻 wrote:
重點是,王家會簽這...(恕刪)


,營建署已經發新聞稿否認用簽切結書可以解套,而且法律可以因為簽了切結書,就可以失效嗎?



但後續營建署發出新聞稿,說明是媒體誤解,報載營建署做做出文林苑都更案可由抗爭住戶切結排除於更新單元外之結論尚非屬實:

文林苑都更案 營建署尊重市府職權 [144]。

都市更新組
發布日期:2012-02-17
營建署於100年2月10日協助文林苑都更案不同意參加之地主,邀集臺北市政府及實施者共同參加都市更新個別輔導會議,進行對話溝通;營建署之個別輔導會議,是提供法令釋疑及各方意見溝通對話之平台,並不干涉或變更其他機關已決定之計畫。
近日報載營建署做出文林苑都更案可由抗爭住戶切結排除於更新單元外之結論尚非屬實;查會議當日抗爭住戶確有提出可切結排除之意見,惟該訴求並非營建署職權範圍,決議送請臺北市政府考量,特予澄清。
單位主管:陳興隆 組長
聯絡電話: 02-8771-2604
發稿單位:都市更新組


金正嫻 wrote:
重點是,王家會簽這...(恕刪)



相信我 時光倒流王家一定會簽

王家精的跟猴一樣

因為不簽是完全站不住腳,無理取鬧

簽了,真的被排除了,建商與市府違法亂紀,國賠與民事保證賠不完

條件就隨便王家開了

就好像

在台灣簽性奴條約有用嗎?

自願親筆簽名蓋章寫切結

違法就無效

Tom_Deng wrote:
排除王家,讓王家無法在世代居住的地方繼續居住,留下一塊無法使用,黃金變糞土的土地

才可以叫作保障財產權


所以 袋地 = 糞土的土地 ? 那崎零地 應該也是 = 糞土的土地 囉!!

所以不允許 個人擁有? 您是這個意思嗎?

newjohnpc wrote:
所以 袋地 = 糞土的土地 ? 那崎零地 應該也是 = 糞土的土地 囉!!

所以不允許 個人擁有? 您是這個意思嗎?
...(恕刪)


我之前的貼文請參考,這個案子抗爭戶訴訟會連10失敗,不是因為被強迫合法,而是提退出的時間太晚。

而且依照現行建築法規,排除畸零地後的都更案就不合法,就算是是一般建案,也不合法。


erichuanag1980 wrote:
建築法規和都更法規爲保障畸零地主的權益,鄰地都更或改建時,只有2種做法:

1. 畸零地加入鄰地都更或合建。
2. 讓畸零地有獨立建築的能力後退出都更或合建。

讓畸零地有獨立建築的能力就是把畸零地擴大到可以申請建照的最小面積,這些都需要協調鄰地切給畸零地,法規也有這個「畸零地協調」的機制。

不過沒有強迫畸零地一起合建或都更的法律,而是沒有照上面2個方法解決,鄰地拿不到建照,而沒有解決上述問題的都更案是違法的都更案,無法通過審核。
newjohnpc wrote:
都市更新條例 位階比較大 還是 憲法比較大??
再問一次... 沒有經過人家的同意 強行 對別人的財產 做權利變換 算不算侵犯別人的財產權

你自己貼的東西再看一次好嗎?

1.十分之一門檻 不符多數民主:現行都更規定,只要超過十分之一的所有權人,就可提出申請。大法官認定此同意比率太低,難與尊重多數、擴大參與的民主精神相符,違背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與居住自由權的意旨。
申請門檻太低?這點跟文林苑一點關係都沒有,去看看同意戶有多少吧,多找幾戶出來申請根本沒難度可言

2.大法官釋憲 要求強制聽證: 都更條例現有程序之「公聽會」只是自行舉辦,無需具備行政上的正當程序效力。大法官認定應由主管機關以公開方式舉辦「聽證會」,斟酌全部聽證意見,說明採納與否的理由後作成核定,始無違於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及居住自由之意旨。
打死不去聽,只想自己跟建商多凹一點的,辦什麼會都沒用,這種自願放棄的憲法能保障什麼嗎?

不然,你認為王家想下車還不讓下,自顧自的"幫"王家盧建商盧政府的覺醒公民,他們就很尊重王家的居住自由意志嗎?

3.大法官釋憲 要求採「送達主義」:現行都更條例採「發信主義」,只要舉行「公聽會」者寄出通知,不論被通知者實際有無收到該通知,皆生通知的法律效力。大法官認定,相關法令未要求政府確實負起告知住戶的義務,恐造成住戶權益受損;都更條例須修法採「送達主義」,始無違於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與居住自由之意旨。
所以王家知不知道有聽證會?知道啊

newjohnpc wrote:
所以 袋地 = 糞...(恕刪)


去頭去尾 只挑中間某一個點出來講

這樣算是大絕招第三招嗎

王家如果被排除都更

已經不是袋地了

是死地

你要是覺得原本可以居住的房屋變成無法使用的土地

叫作保護財產權 叫作居住正義

你贏了

我輸了


Tom_Deng wrote:
去頭去尾 只挑中間...(恕刪)


死地又如何??財產還是存在,這並不違憲吧。那是王家的選擇...
冰凝夜 wrote:
你自己貼的東西再看一次好嗎?


您的意思是 都更條例除了這三條 其他 百分之百全部合憲..您是這個意思嗎?


都市更新條例

第一條 為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48)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