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巨蛋可復工 法院:遠雄聲請停止停工處分獲准

建築師的問題,我沒問過,別的網友也提過解釋。
引我的文,回別的事情,這是...

寫底下這種內容,是故意想讓管妹拆樓嗎?


樓可能被拆,但是色筆標出的內容恐怕不是管妹能救你的。
以進化史來看,膝蓋是不著地的,可為何1450總是跪著說話?

iijima_ai wrote:
樓可能被拆,但是色筆標出的內容恐怕不是管妹能救你的。
這區裡有一種風氣,辯不過你就把樓弄倒,建議大家對這位肥Sir的發言無視,像極了當初的三星寫手門。

建議大家對這位肥Sir的發言無視。
君顏甚厚,汝母知否?
阿肥肥r wrote:
今天又有復工的新聞,就看星期五遠雄的表現,會不會提計畫書?
建築師的部份去年12/24公布結果,停業兩年。如果有異議,可在20天內向內政部提出申覆,即1/14日前要提出,結果6天後開始執行停業兩年。
建築師是泥捏的喔,申覆沒結果就被停業也不出來叫兩聲,遠雄這個老闆怎麼當的?
是沒申覆吧,只會在記者面前放話,背地裡眛著良心賺大錢時,有沒有想過被活活燒死者的感受,家人的痛苦及未來?
市政府的部份,我認為一定有內鬼。2013郝任內的人,現在大部份還留著,這些喪盡天良,豬狗不如的違法犯紀者,真該全部判重刑且不得假釋。真想問這些要下幾層地獄才夠?
檢察官為何不把這些揪出來?要加油!...(恕刪)


備份。

沒有提出具體證據檢舉,你要檢查官揪什麼?
阿肥肥r wrote:
今天又有復工的新聞...2013郝任內的人,現在大部份還留著,這些喪盡天良,豬狗不如的違法犯紀者,真該全部判重刑且不得假釋...(恕刪)

1. 如果你真的那麼嫉惡如仇,那你第一個應罵的是阿扁政府.等你了.
2. 你跟林洲民,柯P等人一樣,對法律流程的了解跟語文理解都有點不足.你知不知道如果你發現自家土地上有違建,你請對方拆,對方不拆,如果你直接拆除是違法的??? 大巨蛋如果蓋得跟當初合約不同(只要沒有立即危險性),市府是不能強制停工的(除非超出權限或合約有寫),遠雄不聽,市府只能等最後不發使照,要求修改跟賠償...(如果遠雄不改不賠,要先打官司認定)
復工修補危險,遠雄認定A方法,市府認定B方法,只要A方法的確可修補危險,除非A法超過遠雄合約權限,市府是無權不准.至於以後如真的解約,且市府要賠償,市府可以扣掉A與B法的價差.


維基:
臺北大巨蛋採用民間興建營運後轉移模式(BOT)公開招標:歷程.........
樓地板面積165,195坪包含以下 :
1.總開發容積96,000坪(巨蛋35,000坪 + 商業設施61,000坪)。
2.免計容積含梯廳、機電設施、地下停車場共有69,195坪(依照建築技術規則162條,免計容積即為梯廳、機電設施、地下停車場空間等)

實際興建後,商業設施61,000坪和停車場,經環評審查後,已被郝市府一刀砍了2萬多坪(應該是16000坪),樓地板面積變為149,061坪。

2004年5月,遠雄企業團大都市建設與日本竹中工務店等協力廠商合組的「台北企業巨蛋聯盟」獲選臺北市政府甄審委員會議選為BOT案最優申請人,開始與臺北市政府議約。


2004年9月,竹中工務店等廠商聲明退出台北企業巨蛋聯盟,並向臺北市政府表明申請計畫內的興建內容及設計為其智慧財產權,任何人不得使用。遠雄在2005年要求變更協力廠商,當年九月馬市府宣布BOT流標,想和遠雄解約,結果被執政的民進黨公共工程委員會擋下[11]。2006年6月,臺北市政府同意大都市建設變更協力廠商為Populous公司。


我非常痛恨貪污,每年都要被剝皮繳所得稅,不小心還有罰單跑拖吊場,心血都到了這些貪官污吏手中,永遠支持把陳水扁關到死。
7/27的54新觀點
有林洲民跟趙大雄沒有游藝
可以多作幾集
看樣子9/8會有結果

emerson76 wrote:

1. 如果你真的那...(恕刪)

阿肥肥r wrote:
我非常痛恨貪污,每...(恕刪)

我除了痛恨貪汙。。。
更痛恨那些仗勢欺人的狗官。。。
那些挾勢逞惡的狗官比貪污的更爛。。。

狹勢要脅好處的狗官更是垃圾中的垃圾。。。

halachung wrote:
仗勢欺人的狗官


仗勢?

這個勢就是法律給公務員的!

法律都這樣定了,官員們能不拿來修理一下老百姓?

所以我一直認為

台灣的亂象都是立委造成的

立委誰選的?

啊!自作孽不可活!
larry-han wrote:
仗勢?這個勢就是法...(恕刪)

當然不行啊。。。
你去區公所補辦個身份證。。。
你讓承辦仗勢玩你一下看看。。。
看看可不可以。。。


沒有啥勢不勢的。。。
只有依法行政。。。
假依法仗勢的垃圾人人得以唾罵之。。。
阿肥肥r wrote:
我非常痛恨貪污,每...(恕刪)


説人家貪污也要有證據有所本,我也痛恨貪污,但是對你這種一竿子打翻一船人的説法深深覺得不以為然。

台灣還是有法律講證據力的,不能憑空想像羅織罪名,企圖濫用公權力引人入罪。

絕代蝴蝶 wrote:
台北市政府去年5月...(恕刪)

不是弊案嗎?怎麼又能復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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