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委會主委李永得批台北市變成「警察國家」


mltr wrote:
在台灣活了40年走在...(恕刪)


不是奴性重,是這些人有被害妄想症。
一群學家,有組織行為學、管理學、犯罪心理學、社會學及法律學的~~
每個都跟大法官似的,開始評判警察所作所為~

尤其擔任政務官身分的,領域在企管及管理相關
明明不懂相關法條,硬是用自身看法去評斷整件事,還有網友附和~

真的很好笑~~~
難怪台灣警察很難做~~
knightcsf wrote:
當警察沒有具體的原因去攔查A的時候,就有可能因此
失去發現旁邊可能更可疑的B


懷疑當事人形跡可疑,不叫具體原因?

一個機車騎士在路上騎的搖晃,該不該攔查?

若攔下當時既沒精神不濟也沒酒駕,該當如何?

連【攔查A失去更可疑的B】這種論調都出來了

真神邏輯也


knightcsf wrote:
這是機會的問題,因此在警察花時間去攔查一個人
進行身分辨別之前,最有效率的方式就是先短時間判斷
這個人是不是有具體可以懷疑的地方


你都知道是機會問題了

那當警察看到主委形跡可疑,難道不能因此

懷疑?

knightcsf wrote:
當警察隨意叫住一個人,而並非從他的言行中感覺出
有具體可以認定問題的地方,那麼有沒有做過統計
這樣發現通緝犯的成功率有多少?
而此時旁邊沒有被發現的通緝犯,正以驚恐的眼神溜過的
機會有多少?


很簡單,你陪警察值勤一個月就知道了


knightcsf wrote:
如果警察辦案,必須仰賴路上隨意攔查人民才能發現通緝犯,那表示在案罪偵查
的這塊是有很多的改進的地方


從你這篇po文來看,幾乎通篇都繞著通緝犯打轉,

難不成警察只抓通緝犯?

近日才發生不良學生在公共場所的廁所進行販毒

這些學生也是通緝犯?

更別說毒蟲開車上路,車上帶有毒品,

被警察臨檢抓到的新聞


knightcsf wrote:
警察想攀談,當事人不想
就可以多聊兩句,
接下來就是警察專業的判斷了,
但這就是真的有具體判斷的開始了不是嗎?


鬼扯,我連一句話都不想回答,聊甚麼?

警察要依據甚麼來判斷?

還具體判斷咧?




knightcsf wrote:
當你的自由不能夠實踐的時候,就是對自由的侵害。


到底失去了甚麼自由?

瓦斯槍 wrote:
懷疑當事人形跡可疑...(恕刪)


警察局何時出來說它們攔查是對有犯罪嫌疑的人了?
北市警察還提出來說去年在轉運站抓到400個通緝犯

這是警察局的解釋。
如果你要質疑法律上做不到,我沒有意見。
但是警察要做的不是自己解釋法律,而是依法行政。
然後去發展只有警察知道的技巧,如果警察有意見,
就來修法。
因為這個人瞄了警察一眼,就被認為有犯罪嫌疑
就跟路上看人一眼就被當作是挑釁一樣的無依據。

更何況,現場警察被質疑的時候,完全沒有說出
他們攔查的理由是甚麼(除了大隊長指定外),那後來
警察局所說的理由,怎麼會是真實的?
這些理由是攔查發喜的原因,現場警察應該立刻就可以說出來。
怎麼會現場說不出來,但是事後開記者會能說呢?


瓦斯槍 wrote:
到底失去了甚麼自由...(恕刪)


當你被攔下來,不能去你要去的地方,必須
告知他你的身分,拿出你的身分證,這些就是
自由的侵犯。
自由你可以依照你的意志去進行,沒有他人可以干涉。
並不是說自由不能被干預喔,我只在告訴你
當警察開始強迫你停下來的時候就是侵害你的自由了。


Katong wrote:
要別人去看憲法,何...(恕刪)


這個案件,法官其題認為警察質合理懷疑是存在的

因為他坐在地上上許久,外觀顯有異常,從這點開始
警員的攔查就是有合法的。
李永得這次有坐在地上許久?而且外觀明顯有異?

如果沒有,請問引用這個判決能說明什麼?

事實基礎都不同的時候,請別錯誤的引用法院的判決。

實際上,你引用的這個判決,更說明了警察只有在
有合理的懷疑的時候才能夠攔查的法律規定。
否則新聞裡就不需要把這段特別寫出來。

不是嗎?

gdjune wrote:
你臉有刺青喔不然誰...(恕刪)


當然沒有啊,所以如果沒有明顯的犯罪嫌疑
你又怎麼知道這個人有問題?

看警察一眼就說是瞄警察,
一直看著警察也可以說是不懷好意,
不看警察又會被說是心虛
戴墨鏡可能又被說是有問題,

但請問以上這些動作,都可以代表有犯罪可能嗎?


Bemo_Du wrote:
別把自由說的這麼高...(恕刪)



如果自由不高尚,中華民國沒有產生的必要。

如果自由不高尚,憲法中不會在第8條到23
條都在講述自由。

自由,就是你現在可以在這邊說你想要說的話的最基本因。
也是你上FB不需要爬牆的重要原因。

自由不高尚嗎?我個人覺得很高尚的,並且值得讓人用
生命去捍衛。

knightcsf wrote:
當警察沒有具體的理...(恕刪)

能否提出證據證明你的論述?還是只是你的想像?

iijima_ai wrote:
凶宅打卡】人面魔獸...(恕刪)


如果人民都不知道自己的權利在哪裡,
沒有人告訴你法律上警察真正的權力是什麼

你又怎麼會知道自己有的權利被侵害了?

當有人提出說,不應該在沒有合理的懷疑的情形下
攔查時,很多人跳出來說被查一下有甚麼關係?
這代表什麼?

你可以說說為何警察在現場被民眾質疑的時候,
卻說不出為何要攔查李用得的理由?

你們不認為這是自由受到侵害,那是自己認為,
不代表別人不能主張他的自由受到侵害。
如果我們不能以法律憲法為判斷的標準,那麼
又怎麼會是民主法治的國家呢?

更何況,我現在說的不是警察不能盤查
只說警察依法盤查,但是所有人的理由都是
法律的規定做不到?那應該請立法委員修法囉?
事吧。
但是在法律沒有修法之前,規定就是這樣的
為何不依法論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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