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英文的學歷真的是非常有問題耶!

Brian 168 wrote:
https://ww...(恕刪)

所以目前教育部過去到現在所保存幾十萬件教師資格審定案件,其審定資料、會議記錄.…等都要解密?
要不要先修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審定辦法第39條第1項?
蔡英文根本沒有遞交論文的紀錄啦,是別人在查在懷疑才趕快亂寫一通,補個一本上去啦,也難怪那本論文要封鎖到民國138年
其實我用很久了,終於有人看到了
ysan wrote:
目前教育部過去到現在所保存幾十萬件教師資格審定案件,其審定資料、會議記錄.…等都要解密?
要不要先修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審定辦法第39條第1項?


修法是政府問題, 公告機密等級為密, 也是政府的問題.

你是不是誤會很多, 要本人修法之後 才能公告?

執行發文的人 機密等級為 : 密, 你不知道 代表一般機密等級???

到138年12月31日的保密期限, 簡單說 就是沒有依據.

所謂的行政手段, 不是在這裡?
ysan wrote:
所以目前教育部過去到
要不要先修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審定辦法第39條第1項? (恕刪)

首先 這是審定辦法 就是行政子法 即所謂施行細則
並沒有處罰規定的
也就是說 這個辦法本身 是方便機關施行
並不是一個"法律"
你引用來當法源本身就有疑義
也就是說 當該文件已經超過國家機密保護法的保護期限後
所有 國民都可以依照施行辦法申請查閱
該機關不可 亦不宜 宣告該文件仍在保護期限內

所有的政府機密保護辦法 就是 國家機密保護法
而所有的公文受此辦法約束
這法律是有處罰條則的

而個人的資料保護辦法就是 個資法
這個有罰則 亦有民事保護
但無期限約束

公文 是受前者約束的 不該以個資法宣告

-----
更擴大來講
如果政府機關說 超過機密保護文件
為保護當事人,不能公布
那麼 那件公文沒有當事人?
又那件公文 會被這樣惡搞後 可以公布?
政府以這樣作為保護公文
那麼人民又怎麼追溯侵害權益行為?
dgame wrote:
首先 這是審定辦法 ...(恕刪)

法務部93年8月9日法政字第0930027044號函,略以:「⋯ 一般公務機密之核定,因各政府機關或個人權益應 行保密之事項,種類繁多,且散見於各種法規中,復以 契約或行政事務經緯萬端、錯綜複雜,恐難明定最高保 密期限。法律規定「一般公務機密」之事項,主要係為 保護個人安全(如檢舉人身分)、隱私(如醫療、財務 等或犯罪紀錄等)或為確保政府機關行政運作(如人事 採購作業等),除政府機關行政運作過程須保密之事項 ,可於行政目的達成後予以解密外,其餘有關個人權益 之保護,並無完成期限,依法即應持續保密。」
https://www.aac.moj.gov.tw/6398/6738/6740/66205/post
一般公務機密,用國機密保護法去規劃,完全牛頭不對馬嘴!
Brian 168 wrote:
修法是政府問題, 公...(恕刪)

依法保密的資訊不修法如何解密,試問有什麼公務員去做違反法令的事?
公文機密等級為密代表該件公文為一般麼公務機密,現行一般公務機密機密等級一律為"密",只國家機密部分,依據國家機密保護法機密等級區分絕對機密、極機密、機密依據 法務部93年8月9日法政字第0930027044號函函釋:「⋯ 一般公務機密之核定,因各政府機關或個人權益應 行保密之事項,種類繁多,且散見於各種法規中,復以 契約或行政事務經緯萬端、錯綜複雜,恐難明定最高保 密期限。」
Brian 168 wrote:
你的主張 請先整理好...(恕刪)


這件公文是針對陳學聖委員所提出問題的回函,發文日期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是獨立於蔡英文總統副教授及教授審定之外的公文,主旨明明是:「所詢蔡總統於任教期間升等論文及相關應備文件一案,復如説明,請查照。」,請問這件公文旨何處有閣下所謂的"𥚃面明確加上30年的保密期限"?
而且這件公文教育部檔案室應該是與陳學聖委員的詢問函釘在一起用封於密件封套中,與蔡英文總統的副教授、教授的審定案分開存放。
本件公文與蔡英文總統教師審定案,有關的只有,當初公文製作時,承辦人可能有調閱過審定案的檔案,依據該審定案資料製造本件公文而已。而公文的保密期限也與審定期限無關!
不是在下打迷糊仗,應該是閣下您搞不清楚狀況,對於我中華民國公務機關的文書作業及相關法規不瞭解所產生誤會吧了,建議多請教我中華民國有在處理文書作的現任公務員。
Brian 168 wrote:
https://ww...(恕刪)

辛苦閣下找了這些資料,不過閣下還是犯了基本上的錯誤,把「一般公務機密」與「國家機密」混為一談。
依據法務部93年8月9日法政字第0930027044號函:「一般公務機密之核定,因各政府機關或個人權益應 行保密之事項,種類繁多,且散見於各種法規中,復以 契約或行政事務經緯萬端、錯綜複雜,恐難明定最高保 密期限。法律規定「一般公務機密」之事項,主要係為 保護個人安全(如檢舉人身分)、隱私(如醫療、財務 等或犯罪紀錄等)或為確保政府機關行政運作(如人事 採購作業等),除政府機關行政運作過程須保密之事項 ,可於行政目的達成後予以解密外,其餘有關個人權益 之保護,並無完成期限,依法即應持續保密。」。
有關一般公務機密文書保密期限如何訂定?其保密期限 可否高於國家機密之核定期限(十年)?應否設限 ?法務部有相關解釋:
https://www.aac.moj.gov.tw/6398/6738/6740/66205/post
請參閱。
不必把焦點轉到密件不密件的事情上,那根本不是重點

如果有個偷拍魔被逮到了,但是他堅稱自己沒偷拍
要他交出記憶卡以示清白的時候,他卻把記憶卡丟進嘴裡吞了
不要跟我扯什麼證據力的,請自行以常理判斷他有沒有偷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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