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rdwannabe wrote:
你自己文都說了, 警察被以 「傷害罪」 送辦
不就代表檢察官都認定有證據顯示警察違法?!
這2個字通常是指「移送地檢署偵辦」......還沒到檢察官決定起不起訴的程序!
tagahu_123 wrote:
這就想到一堆人說浩克抓狂時警方要用槍把浩克打成蜂窩都贊成
但是這個案例
感覺是警察感受到威脅,只要開槍同一批人又在檢討警察是否執法過當
結果又再循環
警察陣亡就在檢討用槍時機
警察沒有陣亡就在檢討警察是強力執法還是暴力執法或者是用槍是否過度
反正不管怎麼樣倒楣的都是警察,不是被打死就是被告死
結論
話都是人在說,倒楣的都是當事人
kantinger wrote:
武器?
體格夠有練過的
如果靠近一個裸絞那能撐幾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