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星不起訴處份~陳星有誠心?打破沉默 陳星發聲明:和林奕含交往過


dennis10 wrote:
看起來意思一模一樣...(恕刪)

難道你留言意思會不一樣?

Audrey103 wrote:
這跟你之前說的 誰是受害者還不一定的理論有異曲同工之妙~~
但我相信 這句話連當事者陳師都不敢說 是吧~~


是呀,所以呢?
你們說的話難道都是林女敢說的?



Audrey103 wrote:
這裡許多人批判陳師 ,不是根據法律 (目前 法律也找不到他的犯罪事證),
而是根據他自己五月初的自白,
一個已婚又55高齡的老師 ,上了自己18歲的女學生,
中間過程不管是怎麼發生的(南檢的調查 通聯紀錄上確定是他主動的),
只就這個結論 這個老師的道德就值得議論,


既然不是根據法律,
那根獵巫行為有甚麼差別?
你可以說"你認為"陳的行為在"你認定的道德觀感"中是不對的。
這樣就好了。
不要把"你認為"的事情當成是事實,
然後又把"你認定的道德觀感"強加在別人身上。



Audrey103 wrote:
雖然目前看來 陳某算擦邊球 法律不能對他怎樣,
但他必須付出道德代價 這點無庸置疑,
沒有人要獵巫 也沒有人要獵狼,而是道德譴責,
台灣的法律已經夠寬鬆了 不希望連道德也寬鬆.


道德譴責?
是誰一直在那邊質疑檢察官為什麼誰誰誰不去查?
分明一開始是想從法律上定人家罪,
然後發現證據顯示跟自己當初的"想像"不一樣,
就轉而說是要道德譴責。
反正獵巫的人從來不認為自己的想像有跟事實偏差的可能,
當自己的想像跟證據的顯示有落差時,
一定是因為有其他證據沒有找到,
不會是自己的想像太過於腦補。
這就是獵巫者的想法。
也是我這幾篇回文要點出的事實。

dennis10 wrote:
又依據林女歷次心理諮商紀錄,雖諮商紀錄上顯示其曾提及「被強迫」及「誘姦」等詞語,然心理諮商紀錄另顯示林女亦曾表明認為那一段經驗「就是一場戀愛」,及其「當時很願意滿足對方的慾望,好像是她的責任,同時有一種權力感,可以安慰高高在上的對方」等語,是依上開心理諮商紀錄內容彼此不無歧異之情形下


如果你看不懂這段話,
我來幫你翻譯一下。

依據林的心理諮商紀錄,
被強迫
誘姦
就是一場戀愛
當時很願意滿足對方的慾望,好像是她的責任,同時有一種權力感,可以安慰高高在上的對方

以上四句話都是"從林女口中說出來的"(表明就是說出來的意思,如果只在腦中想沒有說出來,誰知道她在想這個?)

而最後一句"是依上開心理諮商紀錄內容彼此歧異之情形下"

表示上開心理諮商紀錄內容彼此"有"歧異。
所以依照這個原因(前後說詞反覆有歧異),
做出了不起訴的處分。
因為就算起訴了,
到時候也無法證明林說的話中哪些是真的那些是假的。
懂了嗎?
當事人之一已經死亡,
死人是無法說話的,
這件事基本上就已經很難去釐清是怎麼回事,
說可能都有可能,說不可能都不可能,
法律無法定罪是預期中的事,
但其中陳星外遇也是事實,
用了什麼方法讓林作家變她的小三只剩陳星的說法,
法律無罪,陳星就像他自己說的身敗名裂也只是剛好而已。
vivian93 wrote:
表示上開心理諮商紀錄內容彼此"有"歧異。
所以依照這個原因(前後說詞反覆有歧異),
做出了不起訴的處分。
因為就算起訴了,
到時候也無法證明林說的話中哪些是真的那些是假的

如果參照林女閨密的證詞,就不難判斷出哪些話是真哪些話是假。




「世世」到庭證稱,「其剛上大學時,林女有約其與證人A8在臺北的華山文創園區的PIZZA店,並對其等介紹陳O星是她的男朋友,當時雙方互動親密。林女曾說她真的很喜歡被告,林女從來沒有跟其說過她遭性侵害。
此外還包括證人A8(即林奕含自國小時起之好友,林女於部落格文章稱之為「采」),向檢方證稱,「只有見過被告一次,就是在剛上大學時,林奕含約其與「世世」和陳星共4個人在臺北華山藝文中心內的餐廳見面,感覺雙方在交往而介紹男朋友給其等認識,『當時雙方互動就像情侶,林女從來沒有跟其說過她遭性侵害,林女在與被告還沒分手及第一次住到精神病院時,都有跟其提過她有與被告發生性行為,並沒有提到被迫的情形。』」
南檢認為,「世世」與「采」,林奕含的爸爸也表示兩人為林奕含的閨密,說法應可信。
vivian93 wrote:
如果你看不懂這段話...而最後一句"是依上開心理諮商紀錄內容彼此不無歧異之情形下"

表示上開心理諮商紀錄內容彼此"有"歧異。(恕刪)


而最後一句"是依上開心理諮商紀錄內容彼此不無歧異之情形下"

抱歉 我再去瞭解一下
dennis10 wrote:
而最後一句'是依上...(恕刪)

要不然你認為是什麼意思?
不用國文老師,數學老師就會告訴你負負得正
xilats wrote:
要不然你認為是什麼...(恕刪)


當然是原始的意思
彼此不無歧異啊?

不無歧異翻譯起來就真的是(有)歧異呀
法律文件都這樣寫的呀
阿你不是從事法律相關工作,沒看過?
不會吧?

如果是相同的話
檢察官應該要寫,彼此無歧異,這樣才對呀
給陳師道德譴責剛好而已 ,不如此的話,
只怕從此某些師, 會循陳師模式,
大家競相打擦邊球 ,不小心愛上了自己的學生(確定滿16歲就好),
不小心自己已婚,不小心...了 ,不小心分手了, 沒關係這是愛情, 這是交往,
只要證明是愛情 安全下莊..
呵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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